首先,从2012年6月至公司成立(2012年10月)期间,公司未注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法》规定,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由此可见,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用人主体。发起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用员工并形成雇用关系,当公司成立时,发起人雇用员工的行为也就被视为公司雇用员工的行为,雇员成为公司的员工。反之,如果公司未能设立成立,发起人应对雇用员工承担用工责任。 其次,直至2014年1月才签订劳动合同。这期间为什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员工的问题。只要能证明是不是公司方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员工个人一直拖延,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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