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骏哥李志勇说:
随着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的实施,员工在社保或劳动合同方面与公司的争议越来越多,特别涉及细节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太具体,所以不得不出台一些司法解释或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至今日,案例中这种情况的处理已经有较充足的法律依据了,以下处理供参考: 收集员工不签合同的证据 案中说“多次催促,一直不签合同”,如果是书面、短信息催还好,留下了证据,假如是口头或电话形式,将难以查证,员工极可能不予承认。 另外,不管上面哪种方式对员工进行了催促,但现实是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时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规定,都可以是公司违法的行为。道义讲是员工不对,但法律不会认可的。 但公司也可以将与该员工交谈沟通时进行录音录相,将未签劳动合同的细节予以讲清楚,不管仲裁或诉讼时是否得到支持,至少可以说明员工是有相当责任的。仲裁或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兴许此时就会用上了。 补缴社保以显示参不了保 案中并未提及该员工要追究公司未及时为其购买社保的责任,由于不少地方社保部门都要求,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保时必须提供劳动合同,而合同今年一月才签,所以社保也只能这时申报。 但是,公司完全可以提出给该员工从入职开始补缴社保,显然,由于其原来在其他单位缴着社保,公司肯定是无法缴成功的,这时,可以委婉请求社保工作人员帮忙打印一份原参保单位和参保情况清单,以证明公司无法为其参保,以备今后该员工对社保提出诉讼。 收集业绩不达标的证据 该员工业绩没有达到公司要求,该要求是该员工签字同意的吗?不达要求的具体量化或事实有哪些?不达标进行调整的公司规定在哪里?这些规定他学习签字没有?这几个问题如果能够肯定回答,调整其岗位或薪酬都是可以的了,否则,公司便难以站得住脚。 14个月双倍工资不是员工说了算 案中说“不管辞职或者辞退”,该员工都要求因未签劳动合同的14个月双倍工资,这显然有违劳动合同法的。从劳动合同法主体资格开始,也就是“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到“2014年1月”期间共14个月,而根据劳动合同法,本案只能从2012年11月30日开始到2013年11月29日止的12个月享受双倍工资,而且是仲裁或法院的结果,而不是由员工说了算。 是否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案中这样的员工甚至没有职业道德的高层人员,公司要想办法收集其是否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比如:收取钱财、赌博、滥用权利等,如果以此理由辞退,将给公司带来不少胜算,至少在与该员工谈判过程中取得了先机或优势,处于更为主动的地位。 坚决不满足其要求 对于这样的员工,即使公司证据不太充分,有可能在仲裁或诉讼时输掉,也不会轻易答应或满足员工的双倍工资,一定要让仲裁庭或法院来判,也就是一定要走到二审结束,把时间、精力上与这位员工耗着,让他即使拿着这个工资也绝不轻松,权当给其他员工做一个示范,以免后来者跟风而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不签合同要及时书面通知 从本案的经历,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教训:如果员工不配合公司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承担着较大的用工风险。其实可以这样来对付:及时发EMS给员工所在地,里面写清楚通知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必须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这样,愈期不签,公司就主动多了。
我的点评
随着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的实施,员工在社保或劳动合同方面与公司的争议越来越多,特别涉及细节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太具体,所以不得不出台一些司法解释或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至今日,案例中这种情况的处理已经有较充足的法律依据了,以下处理供参考: 收集员工不签合同的证据 案中说“多次催促,一直不签合同”,如果是书面、短信息催还好,留下了证据,假如是口头或电话形式,将难以查证,员工极可能不予承认。 另外,不管上面哪种方式对员工进行了催促,但现实是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时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规定,都可以是公司违法的行为。道义讲是员工不对,但法律不会认可的。 但公司也可以将与该员工交谈沟通时进行录音录相,将未签劳动合同的细节予以讲清楚,不管仲裁或诉讼时是否得到支持,至少可以说明员工是有相当责任的。仲裁或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兴许此时就会用上了。 补缴社保以显示参不了保 案中并未提及该员工要追究公司未及时为其购买社保的责任,由于不少地方社保部门都要求,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保时必须提供劳动合同,而合同今年一月才签,所以社保也只能这时申报。 但是,公司完全可以提出给该员工从入职开始补缴社保,显然,由于其原来在其他单位缴着社保,公司肯定是无法缴成功的,这时,可以委婉请求社保工作人员帮忙打印一份原参保单位和参保情况清单,以证明公司无法为其参保,以备今后该员工对社保提出诉讼。 收集业绩不达标的证据 该员工业绩没有达到公司要求,该要求是该员工签字同意的吗?不达要求的具体量化或事实有哪些?不达标进行调整的公司规定在哪里?这些规定他学习签字没有?这几个问题如果能够肯定回答,调整其岗位或薪酬都是可以的了,否则,公司便难以站得住脚。 14个月双倍工资不是员工说了算 案中说“不管辞职或者辞退”,该员工都要求因未签劳动合同的14个月双倍工资,这显然有违劳动合同法的。从劳动合同法主体资格开始,也就是“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到“2014年1月”期间共14个月,而根据劳动合同法,本案只能从2012年11月30日开始到2013年11月29日止的12个月享受双倍工资,而且是仲裁或法院的结果,而不是由员工说了算。 是否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案中这样的员工甚至没有职业道德的高层人员,公司要想办法收集其是否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比如:收取钱财、赌博、滥用权利等,如果以此理由辞退,将给公司带来不少胜算,至少在与该员工谈判过程中取得了先机或优势,处于更为主动的地位。 坚决不满足其要求 对于这样的员工,即使公司证据不太充分,有可能在仲裁或诉讼时输掉,也不会轻易答应或满足员工的双倍工资,一定要让仲裁庭或法院来判,也就是一定要走到二审结束,把时间、精力上与这位员工耗着,让他即使拿着这个工资也绝不轻松,权当给其他员工做一个示范,以免后来者跟风而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不签合同要及时书面通知 从本案的经历,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教训:如果员工不配合公司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承担着较大的用工风险。其实可以这样来对付:及时发EMS给员工所在地,里面写清楚通知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必须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这样,愈期不签,公司就主动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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