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分析员工和工作,理性处理相关事宜
做为小企业来讲,一般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对于大企业来讲,要求的是整体的作战能力,所以企业的需求才是决定人员去留的首要考虑因素。
1.确认领导的意思
首先要确认领导的意思,毕竟要决定领导的旨意,明确领导“拿个意见”的大概范围是什么,也好对症下药。
2.法律知识的科普
类似“三期”的女工,在《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都对三期女工做了相关规定,无论从工作时间还是从工作量及相应的薪资待遇方面,都应该进行保护。
PS:对于工作量及工作岗位尽量要调整到对孕妇无害相对轻松的岗位而定。其中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当然至于女职工在' 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不过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首先,单位要有规章制度;其次,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劳动者已经学习并签收了规章制度;最后,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劳动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详细规定。这样在女职工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就可以此依法辞退并通知该女职工
3.完善公司制度
除了这些外,还要对其后续的关怀做好准备工作,诸如:在孕职期间,孕妇不可以带有兼职及相应的重大违纪行为,这样,在不论是否在三期的员工,都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也要做好“三期”妇女的保护工作。
4.协议离职并做好工作交接
1)诚实性:如果公司想借此怀疑员工的诚实性(或想以“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问责),那么首先应该核实其原先的工作情况与提供的信息是否相符并举证。
2)协议离职:因为萝卜和坑有限的原因,公司想协议离职,那么协议完成后,希望由个人提出,并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偿。
3)岗位调整:因为三期员工的特殊性,所以要提前做好工作交接的准备,避免因此带来更多的麻烦。
对于三期的女工,案例中的行为本没有错,只是领导觉得在面试的时候有种被欺骗的感觉,其实个人认为,如果公司决定留下员工,那么尽早完善三期女工的相关规章制度,免得因此再多生枝条。做为领导,其实大可以用宽容的态度去接受,毕竟许多都有可能经历过相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