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手有剑何足惧?
我们公司有一名52岁的女员工,签了有劳动合同,不过因该员工年龄较大,并未购买社保。该员工工作期间屡次失职,给公司造成3次以上经济损失,公司领导觉得她不适合岗位,想对她进行劝退。但是我们找她谈话后,她不同意,赖着不走,从此也不服从安排,让干什么都要顶撞。
站在企业的角度,我们应该如何辞退这名员工,企业才能规避风险?
我们公司有一名52岁的女员工,签了有劳动合同,不过因该员工年龄较大,并未购买社保。该员工工作期间屡次失职,给公司造成3次以上经济损失,公司领导觉得她不适合岗位,想对她进行劝退。但是我们找她谈话后,她不同意,赖着不走,从此也不服从安排,让干什么都要顶撞。
站在企业的角度,我们应该如何辞退这名员工,企业才能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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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在劳动关系中,实操的价值远胜于理论上的探讨,这也是我为什么总结较少的因素,我不想以理论的推导对网友可能的误导。我在《从案例谈劳动争议处置思路》谈及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即必须搞清四个问题——什么类别的问题?谁的问题?谁来负责?谁能提供支持?
就本案来说,可以分为二步走,即先搞清问题再解决问题
什么问题:可能的风险有经济补偿金和社保补缴二个问题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只要到达退休年龄,则劳动关系法定终止,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故不存在经济补偿金之说,目前也未见此类仲裁或诉讼支持经济补偿金的案例。
社保补缴: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人社部门一般是由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社保的补缴,具有时效的问题。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涉及社保补缴的时效为二年,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按此法条,如员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后二年内未主张补缴社保,则在人社系统层面失去了主张的权利。
但是在法院系统,情况则会复杂得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此类案件的社保补缴属法院受理的范围,但对于时效的起算则没有明确的说明。对此各地有不同的解读,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
养老保险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
一般来说,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引发的纠纷,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实践中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因其养老保险损失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产生,故应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作为仲裁时效起算之日。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段时间,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才解除或终止的,应以用工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作为仲裁时效起算之日。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的,应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仲裁时间起算之日。
看了上述二个方面的细述,就实则而言,企业在社保方面存在欠缺,是否过了52周岁这个坎,以及员工是否有在人社部门不予支持后采取诉讼主张权利的意愿?
谁的问题:公司的问题,如涉及其他部门,该部门的领导人也应参与
谁来负责:应由人力资源部主导,涉及部门配合
谁能支持:除了处理的HR,人力资源部门的领导、涉及部门及公司提供支持
解决之道
由于问题涉及企业未缴社保的瑕疵,双方之间的非劳动关系已经不存在非法解除合同的问题,所以解决基本有二个办法:
一.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就未缴社保问题给予协商
二.单位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不予任何补助,关于社保补缴或补偿的问题交由仲裁或诉讼裁决,赌一把
真实案例
去年我部涉及处理21人的情形,我们采取的方法是:
※开座谈会,说明政策及情况,接受员工质询
※发放慰问金,举办欢送宴会
※愿意继续工作的由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
※离开和留下人员的14年度年终奖和年终福利正常发放
在处理的过程中做到先易后难,逐个击破的原则。既让员工有说话的权利,又把政策讲透,给予员工充分咨询的渠道。人性化的做法较为顺利地解决了本案的问题,目前21人有5人选择离开企业,16人选择转为劳务关系。
所有的劳动(劳务 )争议,只要找到问题点,熟悉政策面,处理人性化,则再难的问题都有解决之道。
【责任】企业生存,企业主的责任,社会和员工同有责任。企业发展了,员工的尊严,企业有责任。企业和社会中的"刁民"多了,社会的规则有责任。
手中有剑何足惧?心中有情冰可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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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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