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弄清退休年龄,明确双方关系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该女员工52岁,说明已经该退休了,究竟是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到了退休然后返聘的还是在其他单位退休后又被聘请到这边的?不管怎样,退休返聘人员可以签订返聘协议,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当然,既然是已经到达退休年龄的女职工,应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员工按期领取养老金,就不存在参加社保一说了。 二、收集依据,用事实说话,有理有据 在劳动合同法39条中有这样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屡次失职的事实依据在哪里?(手续要齐全) 案例中说“该中工屡次失职,公司造成3次以上经济损失”,“屡次”到底是几次?具体时间、事件,这些失职具体经过是什么?有哪些证据、证人和材料。当事人签字认可了吗?这些失职严重到什么程度?公司对着方面有具体或量化数据吗? 2、公司领导觉得她不适合岗位,依据是什么? 公司岗位说明书是否详细明确,该员工做的哪些事情不符合岗位要求? 2、 违反制度的事实在哪里? 案例中说“不服从安排,让干什么都要顶撞”,这些行为的事实、依据具体是什么,对该女工有书面处理吗,或者是书面批评教育,或者是录音、证人等,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没有?如果说始终都只是口头教育或批评,以此为由,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辞退员工,就比较勉强,风险就比较大。 3、 公司制度合法合理么? 在公司员工手册或者奖惩管理办法或者其他规章制度中,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严惩失识,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规定中是具体是如何规定的,该女员工的违规行为是否属于制度中所列。 只有这些都真实存在,公司辞退该女工才有依据,风险才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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