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员工也不想自己的工资被扣,即使自己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一定损失,如果被扣了工资也会不爽的,所以,让别人从自己口袋里往外甘愿掏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让别人又高兴又掏钱,其难度可想而知。那么,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就算了吗?公司就自认倒霉吗?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更是没有哪家公司愿意的?所以,依法依规制订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管理办法就显得十分必要。针对本案员工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而且员工拒不签名赔偿一事,简要进行如下分析:
查看相关规定
先看《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扣减员工工资,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将出现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再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那么,用人单位能扣除员工工资的正当理由有哪些?总结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为用人单位扣减员工工资的正当理由:(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5)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6)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7)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显然,本案适用于以上情形中的第(5)项,即本案公司的具体规定“如果是失误操作导致材料报废时,操作工要承担原料15%的赔偿”。
规定出台合法性
从表面上看,本案公司的这一条规定没有什么不妥之处,既然有此规定,相信是经过职代会(或者工会)批准、公示的,而且当事员工也是培训签字的。
也就是说,从内容上、程序上该规定都无不妥,那是不是就可以照章执行下去呢,也不竞然,看下面的分析。
是否考核可行性
操作工承担报废原料15%的赔偿,如果是原料价格较低,或者说即使赔偿不会超出操作工月工资的20%,可能操作工也不会有太大的意见,更不会拒绝签字,试想,如果价格非常高的原料,照此赔偿,谁还敢去操作?谁赔得起。
是否可以按照损失额度递增而赔偿率减小的方式,或者与此相关的责任人按照不同责任大小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这样操作起来也容易,大家也能够理解和接受。
操作失误仅仅是操作工一个人的责任吗?失误无疑有许多原因导致,精力不集中、疲倦、节省步骤等,难道其上级、品检等没有责任吗?所以,管理制度不是简单规定,需要考虑可行性,否则,如果执行不下去,还不只是一纸空文。
每月扣直到扣足不可取
有人可能会想到,7500元的赔偿肯定超过该操作工月工资的20%,那么,可以制订每月扣工资的20%,直到扣足7500元为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员工出错应当当月处理,不应本月出错、今后多月都处理。因为今后那些月份,员工没有出这个错,就不应当扣除工资。虽然没有看到哪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制订这样的各个扣的规定,但从公平与合理的法理上来看,是说不过去的。
可以辞退处理
其实,该员工的行为可以使用劳动合同法39条第3款的规定,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来进行辞退处理,当然,同样可以扣除其当月工资的20%来补偿公司的损失。当然,应当查看公司有否这样的规定,否则也不便按此处理。
那么,不足损失15%的部分可以由操作失误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来分摊,或者公司主动减少赔偿损失。
不签名可召开职代会
本案说到员工“拒绝签名”赔偿损失,在平时管理中,即使是很小的错误受到处罚,员工也经常不配合签名,这与管理人员的劝导不足有关,也与员工个人的认识有关。
那么,公司明文规定的合理合法的制度就不执行了吗,撇开本案不说,遇到类似情形,可以召开职代会或者工会代表会议或者起类似作用的监察小组会议等,大家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书面决议,当事员工不签名同样可以执行,也是合法的。
当然,公司以上组织什么都没有,更无相应书面的管理规定,那么,只能与员工进行协商,恩威并施,能达成一致意见当然最好,如果无法一致而惹出仲裁或诉讼,只能听从裁决或判决。
即使仲裁公司也难胜
如果公司硬性一次性或分批次扣除该员工的工资,从而达到累计7500元,如果员工不服而仲裁或诉讼,考虑到同情弱者、法律公平公正性,不管是仲裁或者法院,多半都不会支持公司的制度或处罚行为,而会从中协商处理,也就是让公司少处罚一些。
至于扣除多少工资,应当不会超出员工工资的20%,或者变通劝员工再扣一个月工资的20%,这都不能放在桌面上讲的,只是为了协调此事而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也不能写进卷宗的。当然,如果员工就不同意扣那么多,即使被辞退也不同意,那么,公司还只能勉强同意。
法制建设虽然越来越健全,但中国还远没有达到只讲法的程度,相反,情与理在法律面前,往往还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要越过它们,凡事以法律、制度为准绳,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包括大家的心理接受能力、个人随承受能力、法律与制度的日益健全等。
135楼 CINDY2018
谢谢
134楼 玉yu
1/制度不执行,就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2/协商处理,达成共识《分几个月扣较好;
3/上岗前培训和安全培训及事故防范措施等要查漏补缺……
133楼 从零开始一点点进步
谢谢
132楼 未改昵称
员工硬是不签字承认错误,公司又怎样根据法律规定扣20%的工资呢?
fionajiang1983
@未改昵称:不是说开职代会么,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未改昵称
@fionajiang1983:求职代会的成立流程与开职代会的流程,谢谢
131楼 风起缘逝
学习了,谢谢分享。
130楼 遇见一个
以前工作的企业也有类似的事件,真的很头疼。
129楼 GZJojo
今天刚好遇到类似的问题,学习了,谢谢分享。
128楼 钧华
学习,谢谢分享!
127楼 才仙僧
学习
126楼 杜施娴
全面、到位,谢谢!
125楼 陶鲲鹏
谢谢分享
124楼 笑霉菌
学习
123楼 寻找自由天
分析的很透彻,学习了
122楼 谢谢注册啊
谢谢分享
121楼 哦兰
很赞同楼上那位的想法:长远解决问题
我是机械行业,也遇到过类似事件,但不归人事负责,由质量工程师和主管安全生产人员负责,
质量工程师依公司情况制定了质量考核标准,分门别类,所有相关人员(上级等)按情况承担相应比例,也是损失金额越大,员工承担的比例越小,并及时公示,召开相应质量分析会、、、;人事只定了造成多少金额损失,可解聘。
我想专业的东西给专业的人士去做,才能更专业、更有可操作性;或向专业的人士请教
有问题,说明制度、流程还不够完善,培训、落实、、
120楼 薇薇心
看了前辈的分享:1、思路很清晰明了,很容易吸收
2、关于这个事情我们公司前几个月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情,也是几万块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全部都处罚,两个当事人不承认是他们中间谁出错,一起处罚,起先是调岗,两人不同意,一人处罚5000元,每月扣除1000元,最后扣了一个月之后他们愿意调岗所以扣了1000元,同意调岗就没有继续扣款了
3、看了前辈的分享我觉得自己公司处理的有点过激行为,有些连带责任的没有什么意见,唯一的是两个当事人同岗位沟通很久都没有承认,到最后钱扣完了蔡承认这个事实,我想我们人事的相关制度就是为了预防类似这类事情的发生
119楼 上山虎
学习
118楼 好运常来
学习了
117楼 草长莺飞云起
受益匪浅
116楼 蓝色DE海洋
学习了,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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