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看来,与孕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是不能完成的任务,但并非无懈可击。《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未限制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条款是我们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律依据,也是我们解除孕妇劳动关系的尚方宝剑。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解决问题。 一、如果在试用期,则提供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如何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如果有明确的岗位要求,清晰的考核标准,则很简单;如果没有,则可以通过下发整改书达到收集证据的目的,最好是经部门负责人和本人签字确认。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很明显,第一步必须建立完善公司规章制度,无制度又何谈违反呢?第二步必须重点突出“严重违反”,对严重必须有明确的定义。如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执行上司命令三次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有了制度,我们只要按步骤去执行就可以了。 三、严重失职 正常情况下,大家各负其责,工作的安排可在晨会上进行,做好会议纪要,非正当理由拒绝、不经领导同意拒绝执行等情况,如果造成恶劣,通过记大过小过等实行,书面确认其严重失职。 四、协商劝退 因孕期员工恶劣的态度已经对整体工作氛围造成不好的影响,加上员工的个人经历,通过关怀的方式应该很难奏效。但也可以先沟通,看其态度而定,如果的确有很大改变,也可以给领导建议留用查看。毕竟一个小女孩未婚先孕,也是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公司尽量不要做落井下石的举措了。 但如果其不听劝,反而变本加厉,则可以在掌握充足证据的基础上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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