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36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37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72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2、SER行为准则劳工部分“自由选择职业”。 所有工作应当是自愿的,并且员工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拥有自由离职的权利。 再看轻重缓急 通过以上法律或规定的展示,十分清楚企业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员工在岗前、岗中、离职时免费体检并建立相应档案,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可以说,这是一条十分刚性的规定,企业只要存在着就必须遵守,遵守并执行,应当放在最重要最紧急的位置。 也就是说,在员工手册、相应岗位规定中都必须明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既要严格履行这些职责,也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员工共同遵守,否则,公司可以做出相应的处理,比如:将不按照公司通知要求进行体验的员工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等。 相对来讲,SER的规定和劳保稽核人员的说法就没有那么重要,其实都可以变通处理,且看下文。 正确理解和应对SER准则 自由选择职业包括工作自愿与合理通知的自由离职。对此,正确的理解应当是这样的:工作自愿是到哪家单位、哪个岗位、哪个工种的选择自由,也可以不选择而失业、待业,任何机构或个人不能强迫;合理通知其实就是指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即我们通常说的试用期提前3天转正后提前30天或用人单位有某些违法行为的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指不通知的随便离开;自由离职是指员工何时离职或不离职是员工自己的自由,不受他人意志或言行的左右,也不得制订限制离职的条件,但离职时还是应当进行适当的工作交接和办理离职手续,并不是指不办理离职手续、不进行工作交接的绝对自由。 也就是说,SER准则也是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的准则,否则,这个准则就不适用于我国领土内的任何单位,或者必须修正后适用。 所以,为避免SER准则的规定,将不进行体检就不办理离职手续的稽核人员的建议,变通为:将进行离职体检纳入办理离职手续的内容和流程之一。这样,既合国法、又不违背SER准则、又经得起稽核。 宣传解释到位 国家、公司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规定,虽然有员工手册、入职培训、岗位应知应会等,员工也不一定能够理解透彻,不一定能够明白是免费的,也不一定能够充分理解对自己健康、未来的好处,所以,公司应当将这些情况不定期的讲解,利用宣传栏、内刊、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宣传,必要时可以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来宣讲,包括保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等都要做到位,这些工作都应当存档备查。 切实做好保护措施 有人担心如果过多宣传这些知识会妨碍或影响从事这些工作员工的害怕,进而提出调换岗位的要求,否则出现人员流失。正确应对的方法只能是:做好所有应当做的保护措施,让员工更加放心;同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报酬或补贴;第三,控制从事这些岗位的年限,不随意延长。也就是说,企业既然选择了这个行业,就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不要害怕投入,如果勉强维护生产,游走在法律的边缘,那最终的违法成本和苦果,企业也必须要承担和品尝。 面对漏网之鱼 公司虽然有离职申请表,表中也规定了离职体检这一环节,而且明确了费用是公司承担,但难免会出现员工怕麻烦,而不愿意配合体检,或认为自己没问题,离职时就跳过体检这一环,直接过渡到下一流程,那么,下一流程的办理人员就要注意这一点,明确要求其严格按流程一步步办理,否则不方便往下办理,这既是公司合法的规定,也是员工应当这样办理的,既为员工健康着想,也为企业责任考虑。 经过这样的劝导,可能由劝一部分员工回头去体检,但可能避免不了有的员工仍然顽固坚持自己不愿意体检的想法,这时,强制要求体检就没有必要了,企业毕竟做到了告知的义务,企业没有强制的权限。 这时,只有一条路可走,一是按照公司明文规定的处理(可制订“这些岗位的员工离职时,不进行体检的按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当事员工即可。也就是不再往下办理离职手续了。 面对自离人员 现在的员工,不打招呼、不办离职手续就突然离开公司的也常有,即使通知回来办理也不会回来,他们内心深处想自由,不想回来被相关人员盘问“为什么离职”,面对这些,他们觉得很烦,没有耐心,所以干脆不回来办理离职手续、也不进行工作移交。 其实,面对自离的人员,就根据公司的规定办理就好,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就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本案的公司事后还给办理离职手续,给自离人员留下了一个灵活的余地,也是值得提倡的。 面对出现的危害 既然是从事职业危害的产业,不管是员工主动提出的索赔,还是公司体检中发现的问题,还是员工离职后回来找到公司的索赔,公司都应当给予礼貌接待、耐心处理,站在公司角度拿出依据和事实,同时要求员工提供必要的事实,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留下字据;如果达不成一致,只好由法院来判决,也应和气、服从法院的意见,不应大吵大闹甚至动粗,毕竟,公司对内对外的形象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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