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相关规定,要求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离岗或离职前30天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员工认为太麻烦,故有许多人都采取自离的方法来规避(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日视为自动离职,自离员工可事后回公司补办离职手续)。
以前公司应对的方式是请员工写自愿放弃离职体检的书面说明,但近期工会劳动保护稽核人员指出这种说明没有法律效力,建议公司采取员工不进行离职体检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做法来规避风险。但公司须遵守SER规定,规定中指出"员工享有自由离职的权力",这种做法违背SER,存在不被客户认可的风险。
请问我们应该如何来解决这个让人头疼问题呢?
公司依相关规定,要求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离岗或离职前30天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员工认为太麻烦,故有许多人都采取自离的方法来规避(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日视为自动离职,自离员工可事后回公司补办离职手续)。
以前公司应对的方式是请员工写自愿放弃离职体检的书面说明,但近期工会劳动保护稽核人员指出这种说明没有法律效力,建议公司采取员工不进行离职体检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做法来规避风险。但公司须遵守SER规定,规定中指出"员工享有自由离职的权力",这种做法违背SER,存在不被客户认可的风险。
请问我们应该如何来解决这个让人头疼问题呢?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