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6
员工自己不签劳动合同,离职时要求双倍工资补偿,怎么办?
主题描述
我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有一名高管于2012年6月入职,从入职公司开始至13年12月没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费,我们多次催促,但他一直以各种原因不签合同,同时,他说他的社保在别的城市别的公司缴纳,公司让他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报销其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但至今也未提供。
经一再催促,于2014年1月他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报上社保,今年10月,因业绩没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想对他进行调整。他跟领导谈到,不论是辞职还是公司辞退,他都要求他入职公司没签合同14个月的双倍工资。
像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
1.高管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该高管属于总经理还是除此之外的其他高管;公司内部门经理就属高管的话由总经理直接任免,那么没有公司法劳什子了。高管的定位要准确,适用的法律法规更明确。
2.案例说明公司打算调岗。如果应对职务的免除之后进行调岗,属于劳动合同调整。作为高管来说,对公司给他下达的任务与计划自己是否有能力完成心里最清楚,这估计是他迟迟不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原因。最终因业绩不合格而被公司调整,自己心理及面子上都无法承受,最终只是开出14个月工资补偿连社保也不提及只是心虚的表现。这时只要他的上级切中其要害:
①你属于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的必修课有哪些,劳动合同法是不是职业经理人必修法规;
②自你一入职公司就催促你办理合同签订与社保转入手续,工作人员的记事本哪天哪月与你知会的包括通知都有记载(即使没有,背后要求专员补充资料、情况说明。今后在流程方面需要完善);
③公司并不是与你解除合同,只是调整更适合你的岗位,估计现在将你放在高职位上暂时不适合你,当你适应后再争取这个职位不更显得你的能力与霸气。
3.高管的聘用思考:类似空降性质。一是要了解清楚聘用人员的能力、过往业绩、家庭背景与为人处事;二是如何引进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先冠以总助的名份,总经理给以后台,让其融入企业;三是签订详细合同,可以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用,同时签订5年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在聘用合同中注明业绩阶段考核方法及目标,完成如何奖励,不达标如何处置。双方经详细协商,在指标达成及奖励处置上形成共识,以免今后纠纷。
4.可以借用仲裁的时效问题帮助解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为一年,从案例情况看,如果高管2014年10月份才提出要求,显然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了,但这里也有个先决条件,就是要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借助高管身份解决问题。作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公司管理漏洞为自己不当牟利,公司高管对于自身权利问题和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的后果都应该非常清楚的,公司方面已告知而高管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管要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方面可以因此拒绝支付二倍工资要求。
6.证据是关键。公司方面是否有证据,有就拿证据说话。录音、书面通知、内部OA系统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公司方面的证据,只要能证明公司方面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员工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过错方在员工,公司就方面不用赔偿。没有,就只能按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了,即使赔的心不甘情不愿,就当花钱买教训了。
7.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的不超过11个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至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或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止,最多不超过11个月。
8.员工入职必须把握的一个关键时间点——一个月内。办理入职手续后一个月内,公司方面必须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时间未签订,公司方面就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因为员工本人原因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方面就要出面出具《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让员工签收留档;如果员工拒不履行签订义务,公司可以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9.新《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赔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归咎于用人单位。三是时效,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0.与这类员工沟通,相对简单,因为这类员工多少都懂点法律,另外作为高管,一般入职都有个背景调查,所以一般不愿把事情闹大。把握住这种心态后,HR要做的就是把相关法律明确告知,再找一些相关案例增强有说服力,必要时可拿出一些证据。看其反映,如果不能和平解决,HR可主动建议去走仲裁或起诉等方式,这其实是一个心理战,在你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情况下,这种事并不难解决
11.既然第一阶段不是劳动关系,那么属于什么呢?《公司法》规定,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由此可见,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用人主体。发起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用员工并形成雇用关系,当公司成立时,发起人雇用员工的行为也就被视为公司雇用员工的行为,雇员成为公司的员工。反之,如果公司未能设立成立,发起人应对雇用员工承担用工责任。也就是表明,在公司成立之前可以算作公司发起人对该高管的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只要按照约定发放,就不存在违约行为。
12.实际上的双倍工资从什么时候算起呢?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开始算起。
13.该高管要举证早就不知道仲裁时效问题。公司可以据此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已经过了一年。按照司法实践中最常规的做法,就是仲裁时效逐日递减。该高管从2012年12月1日—2013年10月31日的双倍工资,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可以追究,到2014年10月31日止,2014年11月1日就过了仲裁时效。现在已经是2014年10月,最多只能追就2013年10月份的双倍工资,公司也就只支付一个月工资。
14.筹建期间的社会保险,公司无法缴纳,应如何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筹备期间的公司因不具有劳动合同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无法办理社保登记,因此不存在缴纳社保的问题。即使公司后来经核准注册登记了,公司也无须承担补缴的义务。也就是公司需补缴2012年11月1日起到2014年10月份的社保。
15.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社保局不予补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只能让高管申请法院判定才能补缴,公司不予给现金补偿。
员工找各种借口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纠纷问题,不管员工是故意挖坑也好还是有意为难也好,案例的人力部门在责任心、专业能力和法律条款熟悉程度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