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员工提供专业培训,最低服务期约定必然无效吗?
作者:谢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案例介绍】
今天的总结,分享一件用人单位状告已离职员工,关于最低服务期的劳动争议案件(下文有案情详细回顾),本案的焦点是:
1.公司以预先支付补偿金的形式约定员工最低服务期是否合法;
2.员工在最低服务期内离职是否应当向公司返还服务期未满期限的相应补偿金;
3.公司是否有权请求员工支付自离职之日起至服务期届满之日期间补偿金的利息。
【出场人物】
天津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本案原告。
周某,本案被告。
【诉讼请求】
单位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105,555.5元(即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离职之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688.34元。
【案情回顾】
2012年6月13日天津某贵金属经营公司与周某签订期限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周某在公司的市场部门担任总监职务;周某保证在公司处工作时间在3年以上,无论何种由于周某的原因而离职,周某须按工作时间比例【(三年-已工作时间)∕三年】返还公司事先已经支付的对周某在公司工作必须三年以上的经济补偿金20万元;该条款独立于该合同,不因该合同或该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无效而无效等内容。
2012年8月20日,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20万元。
2013年11月15日周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妥离职交接手续。
就辞职原因,周某在辞职信中表述为“个人发展”;在辞职申请书填写为“休息”、“调整状态”、“自主创业”。上述事实,由经周某质证的辞职信、辞职申请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2013年12月13日,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周某返还入职的经济补偿金105,555.5元。
2014年2月24日该委作出裁决,对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请求未予处理。该公司不服裁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诉请为: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105,555.5元(即要求周某返还相应比例的经济补偿金)及其离职之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688.34元。
【审理结果及理由】
2013年12月13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周某返还入职的经济补偿金105,555.5元。2014年2月24日该委作出裁决,对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请求未予处理。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1、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天津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105,388.13元;
2、驳回天津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评析】
1、只有单位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费用才能约定最低服务期吗?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了员工享有对劳动合同的随时解约权,唯一的条件是员工需要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因此,一般情况下,员工不受所谓“最低服务期”的约束,通俗点说就是尽管签署了劳动合同,员工只要依法提前通知单位,随时都可以辞职。
《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下,员工对用人单位负有履行最低服务期的义务,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假设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就绝对不可以与员工约定最低服务期吗?这个问题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用人单位产生了一定的困扰。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员工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或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情况,单位不得与员工约定员工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周某之间虽然存在最低服务期约定,但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关于专业技术培训的服务期约定。尽管如此,用人单位支付给周某的“补偿金”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专项技术培训费用具有一个共同点,两者都是一种附带最低服务期义务的预付费用。
我们从本案判决可以总结出一个原则,如果员工提前享受了某种利益,并且双方都认可该利益不是无偿的,那么员工表示通过一定工作期间来回报公司的承诺应当有效,则如果员工违反了服务期承诺,单位有权利要求员工返还提前获得利益。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周某签署的最低服务期条款内容具体,权利义务清晰明确,因此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2、违约责任条款为什么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周某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无论何种由于周某的原因周某离职,周某须按工作时间比例【(三年-已工作时间)∕三年】返还公司事先已经支付的对周某在公司工作必须三年以上的经济补偿金20万元”。即,如果周某违反最低服务期约定,需要根据实际履行的期间,按比例返还单位事先支付的补偿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因此付出相应的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基本义务。企业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等特殊待遇,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于劳动者未履行部分的,给付者可以要求相应返还。
周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实质相同,都是按照尚未履行的服务期,按比例返还单位事先支付的费用。周某劳动合同中关于最低服务期的违约责任约定在法官眼中是公平、合情合理的,因此在判决中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3、周某应否赔偿逾期返还补偿金而产生的利息
本案法官以于法无据为由,没有支持单位关于利息的请求。笔者认为法官的这一处理值得商榷。既然周某违反了最低服务期承诺,就应当遵守约定及时返还补偿金,如果拖延返还,尤其是如果长期拖延返还补偿金,必然对单位造成进一步的经济损失,单位要求赔偿利息损失是合理也符合民事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建议用人单位订立最低服务期条款时,应当约定具体的支付违约金的日期和逾期支付违约金的利息计算方法。
【分享给各位法律条文作为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作者简介】
谢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人民法院工作。自2002年至2004年,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HK:0992)担任法律顾问,专职负责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的IT服务业务法律事务。2005年在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有在跨国企业担任内部法律顾问的工作经验,深谙企业风险内控的精髓。具有为企业或者企业高管代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协助众多企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作品:法律出版社《怎样做好HR——最新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操作指引》。
11楼 airpromising
您好,我叫小谢,对于专业技术培训如何鉴别您能指点一下吗?
10楼 舒杨以琳
谢老师,能问一个问题么?一个公司一年内允许发生几次劳动仲裁,因为人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公司没有理由强制要求员工不仲裁,或放弃仲裁的权利。除非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写明,拿到赔偿金,放弃仲裁的权利。但一个公司发生第三次仲裁,无论这个仲裁是败诉还是胜诉,都会被罚款么?请谢老师有空的时候回复一下,谢谢!
9楼 nizi209209
非常好的案例,可以借鉴。
8楼 梨花院落溶溶月
学习了!
7楼 lovebyheart
相当好的例子,帮顶
6楼 曹锋
看完案例真无语。1、公司这样做有什么意义?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为了减少离职率?还是为了通过这个控制成本,达到少缴或者不交所得税的目的2、同一件事为什么不同的专业机构是完全不同的意见,这让人很不安
3、这笔钱如何定义?对员工来说算收入吗,缴税了没?4、如果周某不是辞职而是请假或被公司辞退又会如何?
洛姿姿
@夏天512:和你有同样的感受.如果这样的公司.不做也可以.
艾米丽杨洁蓉
@夏天512:夏天哥,别酱紫嘛,我也这么操作过,你这么激动,让我诚惶诚恐啊,我想就我自己的想法,跟你解释一下,然后我们再静待谢律师的专业回答,可好?
案例主线:公司和员工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公司预先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而员工提前辞职了。我觉得这里很重要的一点是,员工自己提出了辞职。我们换个角度来看,如果公司没有约定这3年的服务期,非公司过错,员工辞职,本来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提前享受的这笔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是员工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笔钱就不属于员工应得的。
1、 意义,每一个类似操作的公司,目的都不一样,案例应该是为了约束员工服务满3年。我之前的想法是首先将年终奖剔除到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外,再者就是在公司需要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时,还能够扣除掉预先支付的这部分。如果员工没有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这部分钱是作为福利不再收回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减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负担,我是出于应对一些博炒拿经济补偿的员工,不是为了扣减员工福利。(法律依据:《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每一个合同履行期满由用人单位予以发放“解约补偿金”或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终止发放补偿金,后双方依然延续劳动关系的,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其连续工作年限计发,但已领取的上述款项予以扣除)。如果只是为了扣减员工福利,就不用为了这合同履行期来犯愁了,大家将年终奖和绩效挂钩,不都是为了在保护好员工的同时,管理不那么老实的员工吗?
2、 对具体操作,我也很不安,等待谢律师解答。
3、 经济补偿金由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代缴。
4、 员工无故请事假,公司有审批权,可以不批准;非员工过错被公司辞退,经济补偿金肯定还是要发的,预先发的这部分经济补偿金应该也是可以计算在内的。
曹锋
@似水年华HR:原来你也这么操作过,其实我是很想知道你们财务是如何处理的,如果交过个人所得税,再退回时就意味着员工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了,是这样吗?
艾米丽杨洁蓉
@夏天512:夏天哥,今天周一啦,你还在周末模式吗?咱俩不是HR同行吗?我啥时候变成财务了?
这笔钱可以做预付款处理,完成的时候,再进行扣税,就不存在退回的问题。
曹锋
@似水年华HR:因为我也管财务啊,预付账款主要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显然这笔款不能放预付账款核算的,挂账的款项年底都要出核对表的。如果最后你这笔款项要进入成本,不是工资也没发票,存在逃税的可能,还是很有风险的。
曹锋
@似水年华HR:因为我也管财务啊,本身也是财务。预付款用来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这笔款项显然不符合要求。另外往来科目年底是要出具对账单的;这笔款不是工资也没有发票,这样子会涉嫌逃税的,对企业来说有风险。
艾米丽杨洁蓉
@夏天512:我们财务说是按预付款处理的,具体操作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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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哎咿呀呀
又学到一个新知识,谢谢!
4楼 125460297
那如果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按照公司要求完成任务考核,被公司以考核不及格为由辞退的话,公司需要补偿吗?
3楼 2014的顿悟
太好啦
三茅又为各位同学们邀请到了一位大咔级专业律师
2楼 艾米丽杨洁蓉
很好的案例!如果该约定有效,那年终奖等一次性奖金,在一个合同履行期内,是否就给了企业定性为预支经济补偿金的空间,来约束员工的行为?
因为之前在修订公司薪酬制度时,将年终奖定性为预支经济补偿金,公司法务给了否定的答案,可是当时只关注了不在一个合同履行期的问题。
今天看到这个稍类似的案例,期待谢律师分享一下注意事项,感谢!
1楼 艾米丽杨洁蓉
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