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2
公司注销,如何合法合理的解雇正在休哺乳假的女员工?
主题描述
我们是一家比较上规模的集团,旗下有一全资子公司,因为长期亏损,总公司决定注销该公司,其业务合并到另一家全资子公司,人员可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在全集团范围内应聘上岗。但现在有一正在休产假的员工,40多岁,平时工作能力差,与同事关系也不太好,领导让我们劳资想办法,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借这次人员调整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请各位高手指点!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被依法注销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即告终止,公司也因此丧失了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失去法人资格,自然也就丧失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劳动关系因一方失去主体资格而无法继续存续。
原子公司在申请注销时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这条对休产假的女员工同样适用。
从法律角度而言,新子公司是独立于原子公司的法人实体,对被依法注销企业的员工是否予以接收或安置,仅仅是该公司的自愿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前提是未出现资产或人员转移至另一家子公司。
两个子公司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两家子公司可以就员工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如果在注销清算前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了相应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与员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工龄不再与新的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如果未向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在需要向员工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员工在子公司工作所应获得的经济补偿新子公司应当一并支付。
目前企业的策略是:员可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在全集团范围内应聘上岗。这其实也有一点顺序问题,如果休假女员工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最好的结果,但与其他员工一样发给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显然不能保护产假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选择应聘上岗,应该是在产假结束后进行,应聘上一切好说,应聘不上,原子公司已注销,经济补偿金找谁要去?
《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应给予特殊保护。对“三期“内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因自己的原因或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期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企业注销的情况下,将“三期”女工与其他员工同样解除合同给予补偿,与情与理则不是那么妥当 了。
可见,想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解除休产假女员工的劳动关系,只能通过协商一致,其他方法都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