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7关于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离职体检的问题
主题描述
公司依相关规定,要求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离岗或离职前30天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员工认为太麻烦,故有许多人都采取自离的方法来规避(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日视为自动离职,自离员工可事后回公司补办离职手续)。
以前公司应对的方式是请员工写自愿放弃离职体检的书面说明,但近期工会劳动保护稽核人员指出这种说明没有法律效力,建议公司采取员工不进行离职体检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做法来规避风险。但公司须遵守SER规定,规定中指出"员工享有自由离职的权力",这种做法违背SER,存在不被客户认可的风险。
请问我们应该如何来解决这个让人头疼问题呢?
1.做好员工关系管理,建立多渠道进行沟通,掌握员工的各种异常情况,对于有离职意向的员工,进行确认后安排体检,费用由单位承担。
2.在入职培训、平时会议上我们都要宣讲职业健康体检的意义,不仅是对公司的作用,同时更要体现对个人健康的意义。通过长期宣导,让员工认可职业健康体检,从而主动配合。
3.不妨通过改变薪酬结构来体现这一点。如可在薪酬中增加体检补贴这一项,体检补贴在当年累计,发放时间可随年终奖一起发放。如离职员工按要求进行体检,也可领取。从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大家检查的积极性。
4.合理利用政策漏洞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中对离职员工要求30天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那么,我们可以改变公司的离职制度,或对离职操作进行适当变革。如自离人员社保自负,旷工视为缺勤,甚至直接淡化自离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公司没有离职员工,也就不存在职业病检查一说了。
5.打个比方,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这也是企业强制性的义务,员工写个“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权利”的承诺书,那是毫无法律效力的,等到员工反悔时,企业还是要被追究各类法律责任。同理,“员工离职不愿做体检,还自己写个证明”,其实这种证明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出了问题还是要企业来埋单。
6.书面证据很重要。对于“员工参加离职体检”,可开具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必须写明体检内容、体检时间等项目,并要求员工签名,权当“回执”。
7.第三方见证。如员工的确不愿意参加离职体检,必须要求员工书写:本人自愿放弃离职体检,如有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此外,最好是要求与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个气”,确保有第三方的“见证”。
8.体检报告的收取。及时至职业病体检中心取回体检报告,以确保30天内员工离职手续办理;
9.对于体检结果的处理。如出现员工离职体检不合格,则尽快安排员工复检。一旦确诊为职业病,则按照职业病待遇进行处理。
10.发书面的通知函,譬如可以写成是“员工违规违纪解除劳动关系”送达至本人,若当面送达不到则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再送达不到则采取公告,这是一个足够完整足够严谨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这么一折腾,风险又小了不少。
11.在“员工是自动离职,企业是做了大量的工作来证明是员工个人放弃体检权利的”情形下,员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咋办?答案只有一个:还是要离职前原单位埋单。
在国家《职业病防治法》中有个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这也说明,对于设有潜在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企业来说,给员工做“职业健康体检”那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
规章制度是为了更好的管理,体现人文关怀;如何避免规章制度不成为工作的阻碍,需要我们与时俱进、换位思考,从而达到双赢。
企业平时要把工作做在前面,要注重对员工的关心,尤其是对有职业健康危害的岗位。一旦发现员工有疑似职业病,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和治疗,否则,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