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规定是《工会法》: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企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另一方面:1997年,中国签署加入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8条规定:缔约各国应该保证劳动者享有罢工权。在批准时我国并没有对该规定提出保留意见,这也就表明:我国是同意履行这一规定的。而且,为落实该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7日修改了《工会法》,其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虽然这一规定与罢工权的普遍要求仍有距离,但“停工”、“ 怠工”,显然系“罢工”的别样说法而已。 目前来看,我国的罢工权,对公民来讲是不允许的,对国际上讲是承认的,这一矛盾共同体的存在恐怕会长期存在的。 明确制度 由于目前的国内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公民或企业员工享有罢工权,于是企业为加强内部管理,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将罢工的各种形式、表现方法等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范围,一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企业则可以与罢工者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产生任何经济补赔偿。 这样的规定或制度,一定在罢工的各种表现形式尽量罗列清楚,在出台程序上要有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讨论签名,有公示及组织培训学习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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