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试用期员工屡辞屡败,原因何在?
(三茅独家首发供稿)
注册三茅已经快一年了,看着家人踊跃的学习,倍受鼓舞!一直想写点什么,参与到学习中来,与大家分享工作中的得与失,总不知如何下笔,今天就分享一件我在工作中遇到的,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的真实案例吧,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规避一些管理风险,也希望引起小文子的重视,给我取个名字吧!
——于丽萍
【案情回放】
贾小姐2014年9月2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任产品编辑,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入职时签收有电子版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员工拒绝执行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14年9月9日,贾小姐的直接领导交代给贾小姐工作任务,发现贾小姐理解能力、工作能力较差,遂与公司人力资源沟通贾小姐不适合工作岗位,劝说贾小姐主动离职,遭到贾小姐拒绝。同时,贾小姐以等待人力资源反馈为由,拒绝接受新的工作,并拒绝在公司的任何通知及文件中签字,每日就坐在工位上无所事事。公司无奈,一纸解聘文书,解除了与贾小姐的劳动关系。后贾小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为贾小姐拒绝签收任何文件,科技公司无法证明贾小姐拒绝接受工作任务,因此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恢复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贾小姐又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科技公司再次交付工作任务时,贾小姐仍拒绝,后科技公司对交付任务的过程做了录音,第二次以拒绝接受工作任务,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贾小姐第二次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庭审中,科技公司称贾小姐签收了电子版的员工手册,贾小姐予以否认,称签署了签收单后,公司并未发送电子版的员工手册,科技公司第二次败诉。贾小姐回到工作岗位后,仍拒绝接受新的工作任务,科技公司将纸质的员工手册连同工作任务通知书一并快递到贾小姐在劳动合同中预留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地址,要求贾小姐在签收快递后的3日内答复,否则视为拒绝接受工作任务,贾小姐未予答复,科技公司第三次以拒绝接受工作任务,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贾小姐第三次将科技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这次,终于科技公司胜诉,解除了与贾小姐的劳动关系。但这已经是4个月后了,科技公司多支付了贾小姐4个月的工资,付出了4个月的精力,与贾小姐周旋,那么科技公司之前2次败诉,原因何在呢?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约定,试用期被证明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聘该员工是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那么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后被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看用人单位的证据是不是能够产生既定的法律效力了。
很负责任的说,第一次诉讼中,用人单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贾小姐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第二次诉讼中,用人单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贾小姐约定过录用条件,两次败诉,由此形成。
那么我们不难看出,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想败诉,必须有两方面证据提交,一是向员工公示了录用条件,二是员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缺一不可。
也许你会问,那员工拒绝签字怎么办?很简单,这是收集证据方式的问题。如果员工刚刚入职就有此类行为,那么必须尽早解聘,以防后患。其他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留下试听资料的证据,也可以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将文件递到员工手里。
一个简单的案例,希望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探讨合法用工,降低用工风险之道。
【作者简介】
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从事人力资源风险控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为国内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著有《企业人力资源全程法律顾问》,清华出版社。
22楼 胆小鬼xt
学习: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想败诉,必须有两方面证据提交,一是向员工公示了录用条件,二是员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缺一不可。
21楼 蜘蛛抱蛋
很受启发,需要在工作中改进。
20楼 梦醉潇湘
这是一个公司的制度问题。在招聘员工进行入职的时候就应该做好风险的防范。入职当天可以不着急让她到岗位就职,而是应该将其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试用期的考核说明书,员工手册等等文件给当事人让她签字确认收到。另外就是说不妨在入职的时候进行的谈话进行录音甚至录像。
19楼 yinw33
那如果快递发出后,拒签收呢?
18楼 流浪的猫喵喵
首先,好多邮箱是可以可以收邮件已读回执的,但是不确定这个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第二,员工入职时还是应该签订岗职说明说,说明书中明确规定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及录用条件;
第三,以防万一,该类谈话都可在录音情况下进行;
最后,法理不外乎人情,大家都是员工,可以不仲裁的尽量私下解决。
17楼 罗明
我觉得,这样的公司,这样的员工,好奇葩。好多事情,可以协商的,干嘛非要你死我活的。
梦醉潇湘
@罗明:我觉得他们并不是没有进行协商,比如说有进行岗位的调动。当事人拒绝了,而且还如此的搅缠下去。一个人有尊严,公司也有尊严的。争得是个理,也是一种尊严
16楼 meixue
很有用,学到了~
15楼 szlinda
学习了!
14楼 罗花
简单明了,学习了,很赞!
13楼 曹锋
4个月,还不如违法解除的好。
于丽萍
@夏天512:单位是希望员工打官司的方向是违法解除的,最多一个月工资上限,但是员工却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成本就马上增加!
12楼 xc75675
科技公司称贾小姐签收了电子版的员工手册,贾小姐予以否认,称签署了签收单后,公司并未发送电子版的员工手册,科技公司第二次败诉????对这一点表示不解。常规来讲,签收单是具有绝对的证明作用的,影响力不是一句 没收到 能抵消的。另外,电子版的任何规章制度均需电子邮箱发送并要求已读回执保存。
于丽萍
@xc75675:关键在于是电子版本的员工手册签收单,说明签收单与员工手册主体是分开的,如果此签收单中未标明是电子版本,其效力就高多了!
11楼 每天都想暴富
我觉得像这种自觉性低,又极其麻烦的人应该登黑名单
10楼 IVY咩咩咩
收到 最近身边就真的有这样的案例
9楼 叶治国
谢谢
8楼 haha123456
还有这样的人,算是长见识了。 招聘的时候一定眼睛睁大了,这样的人坚决不能收。
7楼 樱桃2009
Ok,赞赞
6楼 钱庄掌柜
学习了,谢谢
5楼 ssagnso
学习
4楼 懒小羊1609
老师的文章赞一个……
3楼 yinyanqi87
感谢精彩分享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