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30员工损坏公司财物,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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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家具企业,原材料进价较贵,且无法再利用,所以公司有规定,如果是失误操作导致材料报废时,操作工要承担原料15%的赔偿。
现在有一份50000元的原料被一位员工做坏了,公司要求他赔偿7500元,他拒签名不接受,公司又不让步,所以这事一直僵持着,事故员工无心工作,其它员工对这事又高度关注着,我很担心这事处理不好会影响以后的管理工作。
请问这件事情应该如何解决才好呢?谢谢!
1.因劳动者过失造成损失:劳动者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①如果用人单位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仅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可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②如果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同时向劳动者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则无法适用劳动部的上述规定,但仍应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即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2.非劳动者过失: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仍须给付全额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中规定劳动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则应认定该规定无效。
3.什么是操作失误:在家具厂看来,只要有材料报废就是失误操作,看似无懈可击,合情合理,但果真如此吗?假设不是一个人,而是一台机器来操作,发生这样的情况应该有谁承担责任?难道找生产机器的厂家吗?因此我个人的意见是,一定范围内的失误是允许的,因此这个损失应该完全由单位买单,而不是让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的支付方式:假设操作工一个月的工资为3000元,他目前需赔偿的损失为7500元。经济损失的赔偿,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即每月只能扣600元,7500元需要十几个月才能完全扣除,这还是建立在员工满勤的基础上。如果不满勤,只能按扣除最低生活标准后的金额来执行。
5.假设扣除这个赔偿需要至少一年,公司在支付工资之外,正规的话必须支付五险一金,暂时按照每月600元来算,12个月为7200元;工资12个月为36000。但在员工不认可的情况下,工作效率会有多高,兔死狐悲,其他员工的生产效率也要大受影响。如果在此期间员工再次发生操作失误,损失更是翻番。如果员工因此而离职,公司的损失也很难追回,且损失一个熟练工。无论怎么假设,损失的都是公司
6.五万都损失了,还在乎7500?公司交了这么多学费,如果因处理不当导致员工流失,才是真的得不偿失。因此,制度该有还得有,如何让制度成为一种激励因素比如何执行制度更有意义。员工出现失误,内疚是必然的,如何让制度形成一种威慑?或者通过沟通达成一些协议,如满2年免除赔偿,绩效连续几次达到多少分免除赔偿。这样操作,相信利大于弊。
7.预防措施的开展:进行相关岗位标准作业流程培训、包括注意事项的特别标识及操作指导,对产生的问题的及时反馈机制及检查机制的建立;
8.员工一犯错误就得受罚,道理上讲的过去,但是还略显苛刻。难道小朋友考试考了99分就得回家挨上“1分”的毒打和责骂?所以,对于员工的错误,尤其是质量范畴的,设置考核的权重要适度,不宜太过苛刻。
9.连带责任:下属犯了错,领导是要受到连带考核的,并非是单一的谁犯错误谁倒霉了。某某煤矿发生坍塌的安全事故,损失如何如何的,有多少挂钩的领导都受到连带责任考核了,很多。拿到企业也是一样,员工做错了,相应的班组、车间、质量管理部门等等都是要负连带责任的,只是比例不同而已,员工作为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比例稍高些,直接领导次之,分管领导再次之,相应的部门负有监管与指导不力的责任。。。
10.事故定性后,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应当就事论事,指出不足,给予适度的批评,同时要告诉他犯了错误就得承认错误,并为其错误导致的损失负一定的责任。一般来说,无论是正还是负激励,都需要与员工取得事前的沟通,不要以高高在上的姿态,自作主张对员工进行处罚。
很多时候,单独看一件事情,似乎利弊很明显,但算一算总账,可能会发现,原来认为很有利的做法不那么充分了。因此,遇事先算总账,我们的思维也就不局限于一时的得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