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100人左右的制造业企业,在深圳开厂到现在有10年了,因深圳的租金很贵,老板去年在内地自购地皮建了厂房,厂子预计年底要逐步搬到内地。有些员工是愿意到内地工厂,有些员工则不愿意。这些不愿去内地上班的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有几个月至几年的都有,有些员工还就明说耗着,等着这次的搬厂的赔偿。
因现在大部分员工的合同期已到期要重新签订合同,请教各位,我们该如何来规避风险,让企业减少支付赔偿支出?
又是一个谈钱伤感情的案例!规避风险只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补偿金、在办理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有是员工自愿意思的表示,就算以后员工回过头又来和公司理论一二三,公司也可以挺直腰杆不怕有后遗事项,但又要减少补偿又要没有风险,这个主意不好出。就算少给了补偿员工没有告公司,可万一遇到一个或几个耍横不要命的带着一帮子人天天堵着大门口要找老板讨要“拖欠”工资,你们又要怎么解决?
这个问题还是先把底摸清才能说下面的话。厂要搬迁,有的愿意去,有的不愿意,这里的比例是多少,不愿意的又有几个是肯定不会走,哪些又是在犹豫的?100人左右的企业做这个调查不会很困难,也要不了多少时间。明说耗着的员工的具体情况,包括个人品行、工作业绩、家庭情况都摸一下,知己知彼。
底摸清了可以分类做方案了。要走的大概多少人,这些人在企业的平均工作年限是多少,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公司的大概成本是多少?
意向要走的人不多,完全在公司控制支付成本之内的,为什么非要少给员工补偿呢?给足了员工高兴离开,临了还能认为公司仁义,没有亏了自己,而公司避免了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临走还落个好口碑,双赢,合乐不为!
意向要走的人多,超过了公司控制支付成本,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将公司制定的补偿方案公布(可以低一些),收集员工的意见,对补偿金有什么要求,根据这些来上调支付金额,就算是成本超了对公司也只是一时的损失。案例一开始就说明了“租金贵,老板在内地自购地皮建了厂房”,深圳不止租金贵吧,人工成本也是很高的吧,搬迁到内地后因是自建厂房没有了租金压力,更重要的是在当地招工肯定比深圳的工资给得低呀,很快就能弥补补偿金带来的损失。
意向要走的哪类人多。这种情况下无非是:技术好能力强的、能力差人品锉的、中中间间不好不坏的,第一种人是留不住的,离了你这家还有很多家抢着要,第二种人是公司巴不得赶快滚的,留着也是个隐患,第三种人在深圳招得到,在内地就招不到了?
《劳动合同法》46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就合同到期的员工重新提出订立要求,员工不同意进入终止合同,公司在这是提出补偿金掌握主动权。虽然公司可以在“大部分员工的合同期已到期要重新签订合同”上做文章,但HR不但要为公司利益争取,自己更是公司员工,如果有一天你也面临同样的选择,那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搬迁势在必行,公司到另一个地方也是可以生产,但员工确要面临失业的境地,强弱对比一目了然,做为HR在为公司工作的同时,怎么帮助员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HR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