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多多说:
又是一个谈钱伤感情的案例!规避风险只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补偿金、在办理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有是员工自愿意思的表示,就算以后员工回过头又来和公司理论一二三,公司也可以挺直腰杆不怕有后遗事项,但又要减少补偿又要没有风险,这个主意不好出。就算少给了补偿员工没有告公司,可万一遇到一个或几个耍横不要命的带着一帮子人天天堵着大门口要找老板讨要“拖欠”工资,你们又要怎么解决? 这个问题还是先把底摸清才能说下面的话。厂要搬迁,有的愿意去,有的不愿意,这里的比例是多少,不愿意的又有几个是肯定不会走,哪些又是在犹豫的?100人左右的企业做这个调查不会很困难,也要不了多少时间。明说耗着的员工的具体情况,包括个人品行、工作业绩、家庭情况都摸一下,知己知彼。 底摸清了可以分类做方案了。要走的大概多少人,这些人在企业的平均工作年限是多少,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公司的大概成本是多少? 意向要走的人不多,完全在公司控制支付成本之内的,为什么非要少给员工补偿呢?给足了员工高兴离开,临了还能认为公司仁义,没有亏了自己,而公司避免了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临走还落个好口碑,双赢,合乐不为! 意向要走的人多,超过了公司控制支付成本,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将公司制定的补偿方案公布(可以低一些),收集员工的意见,对补偿金有什么要求,根据这些来上调支付金额,就算是成本超了对公司也只是一时的损失。案例一开始就说明了“租金贵,老板在内地自购地皮建了厂房”,深圳不止租金贵吧,人工成本也是很高的吧,搬迁到内地后因是自建厂房没有了租金压力,更重要的是在当地招工肯定比深圳的工资给得低呀,很快就能弥补补偿金带来的损失。 意向要走的哪类人多。这种情况下无非是:技术好能力强的、能力差人品锉的、中中间间不好不坏的,第一种人是留不住的,离了你这家还有很多家抢着要,第二种人是公司巴不得赶快滚的,留着也是个隐患,第三种人在深圳招得到,在内地就招不到了? 《劳动合同法》46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就合同到期的员工重新提出订立要求,员工不同意进入终止合同,公司在这是提出补偿金掌握主动权。虽然公司可以在“大部分员工的合同期已到期要重新签订合同”上做文章,但HR不但要为公司利益争取,自己更是公司员工,如果有一天你也面临同样的选择,那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搬迁势在必行,公司到另一个地方也是可以生产,但员工确要面临失业的境地,强弱对比一目了然,做为HR在为公司工作的同时,怎么帮助员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HR应该做的。
我的点评
首先,纠正一下楼主的说法,依据劳动合同法,企业只有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才会产生“赔偿”,也就是第87条的规定,合法解除根据规定只会有“补偿”。针对本案,可以这样来处理: 合同到期的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只是应当按照46、47条规定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另外,企业可根据41条的规定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46条规定仍需进行补偿。 由于大部分员工合同已到期,所以,本着对企业有利也就是减少补偿考虑,可以这样处理: 原则上继续与员工续签合同,但地点只能填写内地,这是公司经营情况发重大调整的必然,如果公司够聪明的话,完全可以适当提高员工的工资(比如:给合同到期需要续签的员工每人每月涨10元工资),如果这时仍有人不愿意续签的话(当然是书面回复不续签),那么,可以根据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补偿。 当然,如果由员工本人提出主动离职,仍然无需补偿(离职理由不能写“合同到期、公司原因”等,可写“个人原因”等),这就需要HR和公司领导适当引导。 合同未到期的处理 从本案来看,合同未到期的员工是小部分,根据员工的心态“与公司耗补偿”来看,可这样思考:一是没必要违法解除,二是加强内部管理(从违反公司相应规定着手来处理)促其员工主动离职。 从企业自身管理出发,因要进行搬迁,必须加强员工纪律性、服从性和执行力,细化公司奖惩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然后组织讨论、批准、学习签名,只要没有明显违法的规定就行,特别细化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然后依据这些规定,收集员工违规的证据,达到哪一条就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当然,这一招是针对“想耗补偿”的员工,对那些愿意续签或者愿意主动提出离职的员工则没必要,虽然要搬走,公司还是需要在老地方留一个好名声的。 如此的用心处理,公司需要支出的补偿应当会降到比较少的水平。 让尽量多的员工到内地 公司搬迁,如果员工大量流失,不得不重新招聘员工,即使是当地的员工,由于对公司环境、管理、设施设备等不熟悉,期初难免出现半个月或者更长时间的摸索,给公司效益甚至安全生产都会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 所以,公司应当在保持目前工资福利水平甚至略为提高一定水平的情况下,引导尽量多的员工去内地工作是明智的选择,还有可以在目前这个地方的其他单位招聘、吸引家住公司将搬去的内地附近的员工前往,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公司因搬迁而带来的效益影响。 企业社会责任很重要 楼主本人也许不会主动想尽量减少补偿,也许是老板的私下授意,站在公司角度,想办法节约成本无可厚非,但换个角度看,员工以本来不高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可不容易啊,企业还是应当多想想自己的社会责任,做一个受全社会向往的良心企业、做一名受社会尊敬的老板。 所以,本应由企业搬迁带来的问题,企业本应与员工个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理应依法进行补偿,没必要给员工穿小鞋逼其离职、没必要比平时加严管理刻意收集员工违规证据等,否则,让仍然留在公司的员工会感受到公司的不耻,今后或多或少会在工作中、对待产品质量或者潜在的心态上有所变化,要么不那么尽心工作、要么担心公司哪天会对我怎么样等。 做良心企业、做好老板,还是按照法规与员工平等协商、依法进行补偿为好,公司如果只能从节约人力成本来控制整个公司成本的话,那公司的路将会越走越窄,想想就知道,如果“人”去了,“企”还是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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