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如何减少赔偿支出?主题描述 我公司是100人左右的制造业企业,在深圳开厂到现在有10年了,因深圳的租金很贵,老板去年在内地自购地皮建了厂房,厂子预计年底要逐步搬到内地。有些员工是愿意到内地工厂,有些员工则不愿意。这些不愿去内地上班的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有几个月至几年的都有,有些员工还就明说耗着,等着这次的搬厂的赔偿。
因现在大部分员工的合同期已到期要重新签订合同,请教各位,我们该如何来规避风险,让企业减少支付赔偿支出?
作者:秉骏哥李志勇
首先,纠正一下楼主的说法,依据劳动合同法,企业只有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才会产生“赔偿”,也就是第87条的规定,合法解除根据规定只会有“补偿”。针对本案,可以这样来处理:
合同到期的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只是应当按照46、47条规定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另外,企业可根据41条的规定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46条规定仍需进行补偿。
由于大部分员工合同已到期,所以,本着对企业有利也就是减少补偿考虑,可以这样处理:
原则上继续与员工续签合同,但地点只能填写内地,这是公司经营情况发重大调整的必然,如果公司够聪明的话,完全可以适当提高员工的工资(比如:给合同到期需要续签的员工每人每月涨10元工资),如果这时仍有人不愿意续签的话(当然是书面回复不续签),那么,可以根据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补偿。
当然,如果由员工本人提出主动离职,仍然无需补偿(离职理由不能写“合同到期、公司原因”等,可写“个人原因”等),这就需要HR和公司领导适当引导。
合同未到期的处理
从本案来看,合同未到期的员工是小部分,根据员工的心态“与公司耗补偿”来看,可这样思考:一是没必要违法解除,二是加强内部管理(从违反公司相应规定着手来处理)促其员工主动离职。
从企业自身管理出发,因要进行搬迁,必须加强员工纪律性、服从性和执行力,细化公司奖惩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然后组织讨论、批准、学习签名,只要没有明显违法的规定就行,特别细化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然后依据这些规定,收集员工违规的证据,达到哪一条就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当然,这一招是针对“想耗补偿”的员工,对那些愿意续签或者愿意主动提出离职的员工则没必要,虽然要搬走,公司还是需要在老地方留一个好名声的。
如此的用心处理,公司需要支出的补偿应当会降到比较少的水平。
让尽量多的员工到内地
公司搬迁,如果员工大量流失,不得不重新招聘员工,即使是当地的员工,由于对公司环境、管理、设施设备等不熟悉,期初难免出现半个月或者更长时间的摸索,给公司效益甚至安全生产都会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
所以,公司应当在保持目前工资福利水平甚至略为提高一定水平的情况下,引导尽量多的员工去内地工作是明智的选择,还有可以在目前这个地方的其他单位招聘、吸引家住公司将搬去的内地附近的员工前往,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公司因搬迁而带来的效益影响。
企业社会责任很重要
楼主本人也许不会主动想尽量减少补偿,也许是老板的私下授意,站在公司角度,想办法节约成本无可厚非,但换个角度看,员工以本来不高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可不容易啊,企业还是应当多想想自己的社会责任,做一个受全社会向往的良心企业、做一名受社会尊敬的老板。
所以,本应由企业搬迁带来的问题,企业本应与员工个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理应依法进行补偿,没必要给员工穿小鞋逼其离职、没必要比平时加严管理刻意收集员工违规证据等,否则,让仍然留在公司的员工会感受到公司的不耻,今后或多或少会在工作中、对待产品质量或者潜在的心态上有所变化,要么不那么尽心工作、要么担心公司哪天会对我怎么样等。
做良心企业、做好老板,还是按照法规与员工平等协商、依法进行补偿为好,公司如果只能从节约人力成本来控制整个公司成本的话,那公司的路将会越走越窄,想想就知道,如果“人”去了,“企”还是存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