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作为薪酬专员,由于模块化的管理,我目前接触不到员工关系的工作,但对此问题,谈一谈个人看法:
1、员工能够“泡病假”,肯定是制度制定有漏洞,让人有空可钻,作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完善相关考勤制度,对此需注意的地方就是:修改或修订相应制度一定要公示,或员工代表大会通过。
我们公司的做法就是:1、出具初稿发全体员工;2、收集相关问题与建议;3、根据建议修改制度,形成第二版,再次发全体员工;4、无异议形成最终版制度文稿全员下发并学习。
2、我对于病假的了解,根据公司的情况,一般是有个限度的,不可能连续几个月、大半年的请,当然我们是私企,国企体制和私企还是有一定差异的。
完善请假流程,如多少天以上的病假需由什么层级的领导审批、需出具三甲以上医院证明(可以公司指定医院开具),如果员工却因疾病休假,为体现人文关怀,多了解情况,除给与必要的医疗期外,还应组织慰问。医疗期按照国家规定: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注明: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到期,员工能从事原工作的,继续从事,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调岗后的工作,可以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一次写这么长的分享,以后继续监督自己,谢谢三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