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一下我自己以前公司的考勤异常情况处理吧。我们的考勤是要算进绩效考核的,迟到早退旷工这些情况就不说了,都是实实在在的条例规定没得说辞。但是针对忘记打卡或者因非个人情况造成打卡异常的,考勤条例规定的特别详细,而且相对于今日案例来讲,我觉得我们的制度算是很人性化了。每月3次忘记打卡补勤申请,补勤完成则按正常处理,当然有的未能补勤成功,这个需要认定的,有点麻烦。因为考勤机故障等非人为原因造成未打卡的,确认事实之后,考勤人员予以正常补勤,并且不算在前面说的3次机会内。 接下来说说今日案例以及牛人分析的一些个人看法。 其一,“加班是不能成为忘记打卡的理由”。这是很多公司的一个相当强硬的而且看似无懈可击的回应,看似很有张力,但是凡事讲求一个情理结合,法还不外乎人情呢,何况这个也不是什么多大的人情,一个月30天,总会有那么一两次“小意外”,而现在却要因为那一次无意性的“意外”要去否定员工一个月的努力,这是何道理?人不是机器,不管是意识还是习惯,总有出现精神懈怠的时候,造成偏差,而这种偏差在长期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下更容易出现,公司不从自己方面找找原因单纯的去认定这是个人行为?合理么? 还有一点,我以前的公司也这样过。为什么打卡机坏了就可以成为客观原因不追究责任,而员工有确切原因是因为工作太累出现“偶然性意外”忘记打卡就成了员工完全责任?学法的都知道权利和义务是相对成立的,责任与权利同样是相辅承承兑的,同样是非正常因素造成的结果,一方完全无责,一方却要负全责,哪有这样的道理。 其二,“制度不是为了让员工与老板博弈,而是为了促进员工更好为公司服务,而老板更放心。”很赞同这句话,我们建立制度的初衷是要为我们公司的运转通畅服务的,如果一个制度不但不能让公司运转通畅,反而造成人员抵触造成工作懈怠效益下降,那么这种制度就应该被废除,而不是教条式的一味遵从制度的权威性,权威不权威是在人信不信服,如果人人抵触的制度,那还不如一纸空文呢。 至于解决办法,大咖们都说了,本着因地制宜,以我为主的原则,进行处理。其实也没多大事,宪法还可以修订呢,也没听说会影响其权威性,公司的一个考勤规定,往人性化方向进行适度调整,最后公司与员工双赢,岂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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