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1、公司准备转型,车间需要调走一批岁数较大的员工。其中3名资深老员工不同意调岗,经协商后同意辞职。
2、以协助办理失业金为由,要求离职证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开具(协商一致解除),并据此反过来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分析&建议
其实这是一起典型的灰色地带把握不准进而操作失误的案例。下面我来谈一谈本人的看法:
1、应对当前困局——非常时期非常手段
从案例描述来看,也许几位老员工初衷真的只是为了失业金,但更有一种可能,他们设了一个局,等着HR来跳。如果是后者,那这场仗就显得很被动了。
不过,非常时期有非常手段,我们也不能坐以待毙:
(1)汇报领导,提出对策建议并争取支援
首先,如果自己对促成这种局面有一定责任的(虽然有可能是领导同意,但按理来说这种事在你这一关就应该过不掉),该向领导承认错误的,一定不要死要面子。
其次,让领导知道当前的局势:对方的依据、证据,我方手头的证据(仲裁、诉讼可都是讲证据的地方),以及后续的应对想法。
第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求领导支援(包括出面谈判等,后文会提到)。
(2)先做沟通,软硬兼施,通过谈判减少损失
大部分情况下,对方是有备而来。虽然对方有依据有证据,对我方很不利。但毕竟不是名正言顺而来,耍手段者不得民心,心中有鬼。所以,我们也要与其沟通,通过一些谈判手段减少损失。当然,狗急跳墙,兔子急了还咬人呢,所以真要沟通的时候,还是要和和气气,彰显气度与专业水准(嗓子响不等于占理)。
沟通谈判根据对方资历,可以自己出马或者请领导出马,通常情况下,出面的人级别越高,气场越强,效果越好。
第一步,如果自己出面沟通,打电话或者约谈(这个要录音)。先装傻,不知道对方故意的:“几位老师(傅),当初不是你们自己辞职么?后来说是要办理失业金,离职证明才按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开的,现在您来找我要经济补偿金是怎么回事?“看对方怎么回答,万一对方不明就里顺着你的话说了,那恭喜你,你获得了一个非常好的证据。虽然对于不知情的录音证据,其效力是有待公证的,但是对于对方不诚信的做法,你不仁我不义,有证据总比没有证据强。
沟通如果有高层领导出马,有时候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笔者曾经经历过一起案例,最终就是由老板出面谈判搞定的,所以,不要小看领导。
第二步,先来软的。对于有备而来的老鸟(或者是背后有人指导的),第一步多半是无效的,对方肯定坚持是公司要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会承认自己辞职。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一方面承认自己确实操作不严谨,同时也承认安排员工调岗进而让员工自己辞职的做法不也是有待商榷。给予对方申诉的机会,了解和尊重他们的诉求。如果对方诉求合情合理,那么可以考虑争取;如果对方诉求部分合理,那么可以考虑通过谈判谋求一个中间价(希望对方给公司留点面子,毕竟还要管理在职的员工);如果对方诉求不合理,那么只能再寻找解决办法。总之,挖掘对方的实际想法,要钱?争口气?还是其他。针对对方的实质需求来采取措施,最终结果也许需要几个来回的谈判,不亚于菜场讨价还价。其实,有时候员工使些手段,也许只是一种自我保护,公司未必毫无责任,我们要冷眼相看。
第三步,后来硬的。该说的话说完了,对方还是不依不饶,那么只能正面表态了。明态度和立场要坚定:对于对方不诚信的做法,借用《天下无贼》的一句话:公司很生气,后果很严重。(黎叔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哈哈)对于对方的这种做法,公司即便是证据上处于劣势,也必定全力以赴(虽然自始至终保持和气,但气势上绝对不能有丝毫退让)。而且,风水轮流转,世界很小,对方将来即便是到其他工作上班,未必下家的HR不会做背景调查,这时,我们必定会“如实相告”;甚至,如果有机会我们知道他们的下家单位,我们也必定会“主动联系并告知对方注意风险”。
2、打好官司——不要放过任何证据和手段
谈判破裂了,那么只能迎战。到了仲裁/法院,就要按照法理来操作。总体思路:明确主张,收集证据。
(1)明确主张:公司仅因对方领取失业金需要予以援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开具离职证明,离职事实非公司主导意愿。
(2)收集证据:A. 如果第一步沟通中你有幸取得了录音证据,那么胜算是比较高的(但这个可能性很小);
B. 提供公司因转型而调整岗位的相关文件,明确公司调岗的意向(最好能有这几位原告的名字,进一步证明本意并非想解除劳动合同)。
(3)咬文嚼字:离职证明上虽然写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必一定体现是谁主导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三十六条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通过第(2)步的材料尽力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本意。对方若坚持主张经济补偿金,应当由对方举证(这里概率五五开,如果不幸你的证明上体现了是公司提出的,那只能敢认倒霉)。
(4)兵不厌诈:通过律师与仲裁机构人员、法院内部人员进行必要的疏通等,公司可以尝试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将判决结果尽可能往有利的方向推动(现实中是有这种可能性的)。这条建议其实在我内心徘徊了很久,但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非恶意压制弱势群体,为了压制对方不诚信的气焰,更为了给在职的员工立好规矩,只要问心无愧,不洁身自好又何妨?
为什么要提到这一点,因为有时候我们要赢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这次,而更重要的是怎么面对今后的工作,一旦管理职能部门失去威信,管理难度势必增加。所以,多一点代价也在所不惜,当然,前提也是要请示领导,肯不肯这么做,毕竟疏通是要花钱的。
(5)自始至终,我们坚持的主要思想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公司本意。该做的工作做了,剩下的就是自己调整好心态,平静地面对结果。
3、亡羊补牢——看清规矩,坚持原则
事情发生了,亡羊补牢才是重点,可以屡败屡战,但不可屡战屡败,绝不能在同一处重复摔倒。
(1)吃一堑长一智,认清劳动关系中的游戏规则,不给自己留下漏洞。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自己做到没有软肋了,你才是强者,别人才会认可你。碰到原则性问题,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切忌轻易让步;领导让你操作的,你也要审视风险,提醒领导后再看是否需要执行。
(2)学会思考和做事,同时注重为人。
真诚而公正,学习原则不突破的情况下,如何帮助他人。这个没有诀窍,取决于你对法规、制度、公司文化、领导风格、员工品性的了解程度,更依赖于你的为人是否为大家所认可。
如果员工境况确实不是很好,而帮助申领失业金有违原则,那么可以考虑向领导申请,建议公司发放一定的就业补助金,作为公司对其长期以来服务与贡献的认可。
总之,办法总比困难多,这条路走不通,可以尝试走别的路,绕开一些潜在风险。
包括这次的事件,相信大部分员工,在公司和办事人员真诚以待的情况下,不会有什么过激行为。
实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宁可负人,坚持原则。
三、总结
1、案例中,对于前期操作中的风险点的确很多,那也只是今后如何改进和避免的问题。然而当前,事情既然发生了,怎么去面对才是最重要的。承认错误,争取谅解,与对方尽量沟通和解,实在不行只能正面应对。
2、真到了短兵相接的时候,要注意以法理去思考和应对:主张明确,不能既主张这个又主张那个,显得很没有原则;证据明确,尽量以书面为主,录音等其他作为辅助;咬文嚼字,是的,有时候就是要玩文字游戏,峰回路转柳暗花明;问心无愧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兵不厌诈。
3、注重后期改善,吃过亏一定要有成长。达不到游刃有余的实力,那就老老实实唱黑脸吧。
四、延伸阅读
1、《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关于失业金的申领的相关条款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
“具备下列条例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注意是最后一家单位,之前的断了重新计算);(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法定条件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与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以上,个人观点,欢迎大家一起讨论和指正。
48楼 爱美的橙子
单位主动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防风险,一般我们HR会让员工书面一份离职申请。
47楼 张楠楠
这样的话 其实是本人意愿离职,但是公司写的是非本人意愿离职来办理失业金,这样去仲裁的话,不是骗取失业金么?不好意思,请教下。
流音桥
@张楠楠:的确是涉嫌骗保。所以这纠纷,企业输了付补偿金,赢了涉嫌骗保,都不讨好。
46楼 唯怡忘忧草
分析得太透彻了,学习了
45楼 湖南理工学院HR
谢谢~~~~~~~
44楼 灵均
学习了
43楼 宁波二木头
分析、讲解的很好。我们在实践中也碰到过这种类似问题。为了协助本人提出辞职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我们会让本人写好辞职报告,并说明希望协助办理失业登记。避免纠纷或被钻空子。
42楼 青青宝贝0502
学习了,谢谢分享!
41楼 2949xiaoying
受益多多,谢谢分享!
40楼 恰恰天蓝
写得很到位,专业技术和实践能力可见,实操作品,已经到了一定境界,学习了!
39楼 汇众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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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蓝碧雨
感谢分享
37楼 新钓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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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hncspaula
条理非常清晰,学习了
35楼 zhuyindu
写得太好了,点赞。
34楼 jessie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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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圆圆的哈妮小姐
很好哦,步骤清晰,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收藏夹里基本都是您的总结文章。很赞同您的工作风格。
32楼 junezwj1
再一次看到流音桥逻辑清晰的好文,学习,收藏。
31楼 三顾茅庐马上见
我想的比较简单,没那么复杂。
用人单位提出,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辞退老员工,本身就应该支付补偿金,协商一致也应该你单位付!既然无视老员工曾经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不想支付赔偿金,那么在协商中就应该让不是很懂法的员工写一份辞职报告,离职手续也注明对方应个人原因辞职。
公司想正规就要人性化,要么前面做的天衣无缝,要么后面做大气,又想着怎么录音做证据,怎么针对员工,公司也做不留留下来的员工怎么想?以后这就是他们的未来!该花的钱要舍得花!要么给赔偿金要么安慰到位,无故裁员还牛气冲天什么道理?
流音桥
@三顾茅庐马上见:公司转型是正常的业务活动,公司一开始也是希望通过调岗来实现变动,并没有明确要裁员,员工不愿调整岗位而最终以辞职形式处理。案例中,员工如果不愿意,可以不同意辞职,进一步与单位协商,而先辞职后设套的做法,是有违诚信的做法,也不是大气的做法。
HR是一个十分微妙的角色,员工是要照顾的弱势群体,企业也有企业的难处。注重两边的平衡是关键。
hequn
@三顾茅庐马上见:分析的很棒,有理有据有情!公司因转型让员工转岗,前提是员工愿意。如果员工不愿意,那只能是双方协商,最终由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来达成员工同意离职。作为HR来说,只能是站在相对客观和人性的角度、依据劳动合同法来处理此类问题,并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严重后果告知公司领导,而不是毫无原则的站在公司一方,否则,今天老员工的遭遇势必将来在你的身上重演。
虹宝贝
@三顾茅庐马上见:站在员工的角度都希望公司能给一些补偿,作为HR也想为公司省一点是一点,只不过任何事情都需要一个平衡,双方协商一个平衡的金额,于员工与公司都是有利的,只不过我觉得,员工在公司上班,公司是给予你工资,这个都是相互的,虽然公司是赚得更多,但是人家也付了报酬给你的呀,不存在什么走的时候公司应该丁是丁卯是卯的一分不少的再给员工一笔补偿金。协商一个金额,毕竟是自己的老东家,公司也不要一毛不拔。
30楼 七宝朱雀
写得太好了,详细、类别分明,有分析、有应对,拜服
29楼 晓恩
不同意以上观点,而且不经过对方同意录音是违法的,再说也不是他们自愿离职的,是公司原因导致的,本来员工就是弱者,况且是老员工,对公司有用的时候留,不用的时候一脚踢开,这种管理模式能会持久的发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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