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的直白点,本以为可以减少劳动补偿费用,但却因为处理不当,赔了夫人又折兵!如何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系列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既维护劳动者一定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企业负担,是每一个HR应担掌握的基本技能。 首先,HR必须熟练掌握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应内容。以案例来说,需了解的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而解除劳动合同有需要及不需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先通知工会,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按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七)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按着以上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七)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八)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九)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十一)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归纳,实际上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又无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第一部分的六种情况。劳动者的情况能与这里情形挂上钩的可以按照这些条款予以执行。其他的情况就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中,楼主给予员工证明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本身是没有错的。只是没有和员工协商好赔偿金额,这恐怕要被公司怪罪了。 其实,楼主在三位员工拿取离职证明的时候,只要顺便签署一张离职结算证明,其中有一句话:”本人已经与****公司结清全部离职薪资,无其他异议“即可。 当然,面对现在已经形成的结局,楼主只能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和员工坐下协商。在这里,楼主要明白的的事: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未按照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未按照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楼主最好先按照法律法规计算一下需要付给员工多少经济赔偿金,随后和上级沟通好,公司大概的底线给多少,心中对相关的事务要做好筹划。 随后,楼主要和员工耐心的沟通协商,以公司发展上遇到的困难、公司之前的人性化管理,如楼主之前能与员工保持一定的良好沟通联系,可以加上一点感情因素进行讲解协商,见机行事。 一般情况下,以笔者自身经历看,都会顺利的在一定赔偿额度内解决相应问题。 补充说明:劳资纠纷很多情况下是心理问题所导致的。如果企业方一直把员工当成自己的朋友或亲人对待,企业真的遇到问题的时候,员工是能够理解的,很少狮子大开口提出相应的要求。在08年金融危机的时候,笔者在深圳一家外贸型企业供职。当时企业订单锐减,不得不裁员。通过笔者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召开员工大会,将企业的具体情况向员工作深入讲解的时候,很多员工表示理解。企业基本没有付出很多的补偿金,所以企业最终也渡过难关。但企业在有生产量的时候,第一时间又向以前的员工伸出橄榄枝。 所以解决员工纠纷,法律是最后一步。前期作为企业的HR一定要和员工多熟悉,多沟通,解决员工实际困难。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公开的情况下不要对员工捂着盖着。将心比心,企业之间才有良好的劳资关系。
赞同
收藏
评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