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学习内容:
1、“三期”期间调整员工岗位必须有合法理由。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协商一致可变更职位与薪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内容与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工作岗位与薪酬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凡对此调整、变更的,都必须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过程才能付诸执行,不能由用人单位或员工任何一方单方做出。
总结:在既无医院证明又无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公司不能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员工调岗降薪,女员工有权拒绝履行,并要求公司按照原劳动合同执行。
详见:https://www.hrloo.com/hrloo.php?m=dk3&c=dk&a=lessons_show&id=10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