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人力资源公司,有一个外派员工,也是迟到18次被我们开除了,不过他是三个月内迟到了十八次,这个员工6月上旬迟到3次,下了一个初级处分,6月下旬又迟到三次,一月内第二次违规,下了个中级处分;7月继续犯,上旬迟到三次,下初级处分,下旬同样三次,又下一中级处分;8月迟到三次,下一个初级处分,9月迟到三次,下最后一个初级处分之后就把他劝退了。我们公司对外派员工有一套管理办法,按情节轻重有分初级、中级和及时解除三个等级的处分,一个月内两次犯初级错误就给一个中级处分;达到两次中级处分,到第三次时就解决。分析下来为什么员工在收到处分之后依然不改,关键在于这个处分对他造成不了影响,既不会少工资也不用多上班。案例中的员工也是一样,之所以连续迟到18次,被告知延长试用期还是迟到依旧,原因就在于公司没有对他这样的错误给出相应的会影响到他薪水和工作的惩罚,到今天这局面,个人认为人力资源部门应该占更大的责任,首先做人力资源的不能不知道随意延长试用期的风险,其次还是口头通知,凭证都没有留下,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对小很多,一个月内迟到18次,居然还留任,公司也是奇葩,还搞什么延长试用期,给自己找麻烦。劝贵公司赶紧重拟规章制度,制定关于迟到的处罚,在者在以后的招聘过程中,严格把关,对录用的新人,密切关注,如表现不如意的尽早在试用期内辞退,不要再做延长试用期的啥事,也别拖到转正后辞退了,那样就得面临赔偿金了,对公司和个人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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