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工伤赔偿事宜,在案例表述中,需要确定的环节很多,包括各方资质核查、各方关系判定、合同约定条款等环节,因为这些关键因素都涉及到工伤处理的环节:劳动关系认定、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赔偿事宜等等,我将老师们的精彩讲解做个摘录: 存在问题点 ※公司筹建新厂区,公司有无营业执照?涉及有无用工资质?没说清 ※许多工程都是承包给私人老板来做:有无用工资质?估计没有 ※钢筋工程的负责人带来一名工人,且没有告知公司:管理这么乱,谁理会你? ※2013年10月样子发生工伤,2015年7月诉讼:已经失去工伤认定的时效 ※司法鉴定结果为8级伤残:司法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二回事 ※双方均证据不足,法院支持协商解决:没有工伤认定,不能鉴定;没有鉴定结论,何来赔偿依据?法院也很无奈 乱,真的是乱!看似没有头绪,真实很简单。如果用人单位有点良知,有点责任感,辅以智慧;这件事一点都不难。因为处理过类似的事,算是驾轻就熟了。 处理过工伤的HR都知道,一个工伤的处理由三大环节组成,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理赔组成。我们不妨将一个大问题先分成三个小问题,一步步来。 是否工伤? 工人工作时被钢筋砸伤左足:属工伤无疑,不存在争论,除非用人单位想赖帐,如此工伤这条路是行不通了。 如果走民事赔偿之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很明显如果没有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职工失去了通过民事渠道主张的权利。 如何做劳动能力鉴定 现在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认可工伤,但过了认定的时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没有认定工伤,则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并不意味着鉴定的大门已经关闭,用人单位可以将工伤职工的病情资料(含检查明细)咨询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作出大致的鉴定结论(对于如此有责任感的用人单位,作为专家一般很难拒绝)。 赔偿金额的确定 双方对工伤性质无异议,对鉴定结论认识一致,则赔偿的金额已经产生,因为没有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通常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补缴社会保险,但补缴的费用估计远高于此案例的赔付额,所以不会有单位采用这个办法。况且工伤无法认定,此路不通。所以后面接着会有二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谁来承担?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各地的实施规定,无疑是承包者负责赔偿责任,如果承包者没有用工资格,则发包的公司与承包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惯例和社会情形来看,工伤职工一般会纠缠赔付能力相对较强的发包组织,所以文中的公司必须尽快拿出处置方案,免得被动。当然,作为发包者,基本对下面的承包者有掌控资金的优势,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第二个问题:承担多少?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工伤赔偿案件司法调解的结果,一般在法定赔偿标准的基础上打七八折,故实际赔偿额以不低于工伤法定赔偿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较为合理。当然发包者和承包者可以利用时效因素压价,如果工伤职工接受的话。 不管何种情形,双方协商后,让法院出一个民事调解,也让此事有个彻底了结。 30多万的赔偿额不算多,发包者和承包者不能过于吝啬;如拖着不处理,遇到会闹的职工上门寻事,今天堵个门,明天搞点晦气,有损于单位的声誉;就算做老板的也许死猪不怕开水烫,但会让在职的职工心中不适,毕竟都是打工的,大家心连着心。如果碰到喜欢上访的主,不只是钱的问题,连地方政府对用人单位都会心生不快。 职场心声 在十一年的工伤业务处理中,感悟一个成功处理工伤业务的HR,必须平衡好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利用特殊的地位,更多地考虑工伤职工的权益,充分利用法理情的组合,体现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妥善解决工伤争议,创造和谐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在赢得职工尊敬的同时,也会在单位单位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先算一个帐 8级伤残各种费用到底应当赔多少,必须自己先算一下: A)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康复期间、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B)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交通费按票计算,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C)辅助器具费用: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其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D)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E)护理费:由单位负责。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F)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G)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以上七项必须详细给予计算,做到心中有底,防止员工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 再看责任 既然是协商,那就是“摆事实、讲道理”,谁的责任大、承担的费用就多。从本案来看,钢筋工程负责人带来这名工人,既不通知公司,也没有给员工买意外险,按理讲应当责任最大,否则,如果按正常流程操作,虽然避免不了伤害事故发生,但费用报销的纠纷就可以避免,一切都可以按工伤流程操作;该受伤员工自己劳动保护意识不强,没有要求该负责人签劳动协议、买保险等,导致工伤申报不能,有一定责任;公司没有检查到该员工入职、未购买保险等情况,属于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另外,如果该工程负责人是从总承包那里分包下来的,那么,总承包负责人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只有钢筋工程负责人、员工和公司三方来承担责任,一个合理分担费用的比例可以是工程负责人6、员工1、公司3,这只是一个大概,需要三方包括法院做许多协调工作才可能有几方均满意的结果,也可以把前面七项费用进行分别计算后来划分责任大小,还可以压一压钢筋负责人,毕竟他还要考虑今后接公司的工程也。 合情合理是原则 由于员工是弱势方,给其带来了不可逆的肉体和精神损失,公司和工程负责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宽宏大谅,适当承担多一点的费用,以免让员工和家属感到过于失望从而采取过激行动,对公司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结果需法院出具 经过三番五次的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后,一定要法院出具协商结果,各方均签字确认,防止事后反悔,如果私下协商而不让法院出具协调书,完全可能导致事后反悔而重新走上法庭。 当然,本案最大的问题是出在未及时给该员工购买保险和意外险,负责人未知会公司、公司未及时发现、员工未主动提出等,几个环节都出了问题,必须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事件的四不放过处理和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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