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的是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了。《劳动法》17条规定:订立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倘若因劳动合同订立时,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故,按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变更或调整岗位,则用人单位有自主权,但必须提出不能胜任的证据,企业无权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随意调整工作岗位与降薪。 《劳动法》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性和经济效益情况依法自主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所以,企业有权根据的生产经营特性与经济效益,依法自主性给员工工资,但是企业这种自主权并非无限制、可以任意行使。 企业如果已经违法,立即终止其违法行为,给与员工补发差额工资和年终奖。并与员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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