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不凑巧,在最近朋友的一家公司,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事情的经过是:员工A是退休返聘人员,公司与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员工A于2014年12月24日上午在工作期间摔倒,双腿跪地导致右脚膝盖部位受伤,伤情发生后公司及时派人将其送至医院急诊进行检查就医,经拍片检查及医生诊断,员工A右脚膝盖骨折,需入院进行治疗。截止到8月底,公司还在给员工支付工资。在9月时,公司领导要求人力资源部出台处理意见,对本次事件进行处理完结。
随后与朋友了解到,公司与该员工A签订过劳务合同,并为员工A购买商业保险,并为员工A支付了所有的医药费、但通过了解,员工A在几个月前就已经出院,但一直告知公司说本人身体还没回复,无法正常工作,需公司支付补偿,而且在公司多次要求员工A到医院再次确诊是否康复时,A拒绝公司的要求,不配合到医院接受检查,并宣称,如果公司不赔偿5万元,就对叫人剪断工业园的所有电线等等。
经过我们了解的一些法律条款,或者一些处理意见中,出现两个观点,第一个观点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认为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人员承担人身顺海赔偿损害责任。因此,员工A在上班时发生意外受伤,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可依聘用单位视情况而定。
第二种观点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虽不能直接适当用《劳动法》,但可以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故发生因工负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或参照工伤保险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看完这些条款后,最后都是有着一句,具体的赔偿,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国家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如果协商不一致,可走司法程序,由法院进行裁定。
看完案例后,我们为了避免这种事情的再次发生,该做些什么防范措施:经过在群里的沟通和讨论,我们得出了以下的观点:
第一:完善劳务合同的内容,内容里写明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处理办法和标准,防止员工的恶意索取;
第二:及时与员工沟通,并跟踪员工情况,防止装病等情况的发生。同时,作为退休返聘员工,也是属于弱者,应该做好慰问工作,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在一开始的时候,就要做好公司都员工的关心,为后续的协商解决奠定基础;
第三:收集证据。收集公司支付各项费用的证据,以及协议等条款,为后面申诉中,提供充足的证据;
第四:加强员工管理,即使发现问题,并做好备用方案和解决方案。
大概就这些,如果大家有其他更为合理和科学的解决办法,可以进行交流学习。这个富有争议的事情,让很多人力资源从业者,可能一不小心,就陷入泥沼当中,只有加强内部管理,做好防范措施,才不会在处理的时候,出现束手无策或者是手忙脚乱的。
4楼 我家宝贝叫阿毛
我们这到了退休年龄,企业无法帮其缴纳社保,发生工伤只能协商赔偿了
3楼 行远
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应该是属于民事调整的范围吧。
2楼 新的开始
倾向于第一个观点
1楼 邹善童
群里朋友总是会问很多的问题,也有很多朋友帮着回答。但一问一答之间,很少能留下什么东西。
但学习的过程在问答之间,提高的时机却在复习与总结之中。
这个群里貌似简单的问题,其实能带给我们很多收获。
形成总结后的思路、知识点和信息量明显比在群里要大很多,相信清华收获会是最大的。
支持!
清华北大
@邹善童:邹老师,经过总结,确实能让整个事件变得清晰。同时在总结的过程当中,不断的寻找答案,真的是个收获的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