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真的,我还真没遇到这样的员工,最多也就前期身体不便多请请假,大家也多包容一下,也有老板不想要,想让人走的,但都不会很离谱,所以一直以来我都相信人性本善。这个主管的做法有些突出了些,她肯定是以为自己三期中公司会拿她没办法的吧。 其实她这样想是错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法规很明显,她适用第二和第三条的条款,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赔偿。降职降薪已经是很给面子了。 不过说到风险的话呢,就是该怎么操作了,咱先来把证据搞明白,落实,并做成文件拿出来让她签名确定,把证据坐实。(细节就不用我说了吧) 在上面分享了我个人认为的处理方法,相信大家肯定也有自己的处理方法吧。但其实我更倾向于另外一种。 还是上面说的我始终相信人性本善,人品有问题真是可恶,但是希望她会改正吧,再给多次机会,看在宝宝的份上吧。我是HR我会去拿证据签名,这个还是要做的,并做一个面谈,说清条款,国法犯了哪条,公司制度犯了哪条,若要人不知除非莫为呀,小小警告要有一个,说明再给次机会,为了宝宝,不要做个坏榜样,从此改正。也算救人一次了。如果不改向更狡猾迈进,那就用你手中的证据做你该做的事吧。 一些个人看法,还讲大家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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