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司碰到这种员工不做出相关处罚,实在是无法服众,更何况这还是管理人员,在员工之间造成的影响更为恶劣,公司只是对她做降职降薪的处罚,已经是做人留有余地了,但是也难免员工恼羞成怒,钻“三期”的空子,控告公司,要求公司索赔。
所以要对员工进行处理的时候,要将相关证据准备完善,并将每一条的问题让她签字确认,为以后产生的纠纷做好准备。
首先,打卡后故意离岗,可以出示相关监控录像,XX月XX日XX时外出,什么时间回来,要求其拿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出去做什么事,出去的次数多了,就是她自己也不能每条都拿出合理的理由来,然后整理是书面资料让其签字确认。
其次加班做假,可以调出考勤记录来,进行核对,证明其加班的真实性。调查出虚报加班,可以根据公司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惩罚,并告之员工这是有规定可依的,要她签字执行。
最后,“有欺骗公司财务,超额报销的行为”,相信公司对报销的额度都有相关规定,财务也既然觉察出来,应该也有相关证据;相信在相关数据面前,就是她想狡辩也没有掩盖不了事实。
通过上面的情况的罗列,和她在好好谈谈,告之她上面都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公司对其“开除辞退”也不为过,但是考虑到她现在的情况对她只是做“降职降薪处理”,已经是很讲情面了。如果员工明理知足,同意处罚当然好说,让她签字确认。如果员工态度恶劣就是不同意,要去告公司,我们也不怕他,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员工就上面三条来说,已经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以公司对于其处罚属于有法可依的,员工就是申请法律手段也是占不到什么便宜。当然,作为朝夕相处的同事,都不希望走到对致公堂的局面。所以和员工谈到对其处罚时,要有耐心,把利弊说清楚,相信会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毕竟做人留有余地,日后好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