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1、怀孕女职工,主动离职后又想回来上班。 情况分析: 1、员工懂法是好事,就怕不懂法说不清的人。根据材料反应的信息,整件事情其实和劳动法没有多大关联,员工主动提出申请,有书面材料为证,不存在遗漏重要信息而误判。整个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在员工提出,公司同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办理的。所以,现在员工提出当初申请非本人意愿,站不住脚。 2、关于是否让员工回来上班,选择权在公司一边。换言之,如果公司正值用人之际,需要这样的人才,完全可以让她再回来上班,但前提是,之前的劳动关系解除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这点不容置疑。从个人的观点来看,该员工在怀孕期间,有意违反公司规章条例,对公司的照顾安排不加珍惜,对先前的约定出尔反尔,该员工不建议继续录用。 另公司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被其他部门的人发现……”之类的依据,日后要减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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