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音桥说:
一、问题解剖 1. 文化创意企业,员工对劳动法规有一定认识并具有较高的维权意识。 2. 怀孕员工表现不佳,经多次沟通,愿意提出离职申请。 3. 产假结束,员工变卦,要求回公司上班。 二、分析&建议 这个问题其实非怀孕员工也是会遇到的,我记得青梅以前有过一个问答案例,就是员工提出辞职后,在交接期间发生病假,然后反悔。原理是相似的,而且还有所谓的一些不能解除保护。所以,在离职手续上,还是建议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快刀斩乱麻。 1. 在交接保障的前提下,尽快了结 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都是急着走,反而是企业容易拿30天的提前通知来做文章。当然,偶尔也会碰到一些企业希望快点走的。 在这个案例中,经过多次沟通,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取得这个结果已实属不易,这种情况下,单位除了谢天谢地,那就是以最快速度办理离职手续,因为员工的真正离职是以员工完成离职手续为标志的。而对于怀孕女员工来说,为了避免对公司的影响,大部分孕妇的工作都是不多的,交接也不多,完全没有拖沓的必要。 2. 对于公司未能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的原因的猜测 (1)员工不来办理手续 手续上如果员工不配合,单位就没辙了,那么我觉得这单位也就有够窝囊,具体的办事人员专业水平也是值得商榷的。 员工不来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单位可以书面通知要求在时间节点内完成,如果孕妇身体不便,那么单位应当主动给予方便(PUSH),及在离职手续上单位多做一些工作(其实离职退工手续主导方还是单位),甚至有些交接环节也可以放弃或者等以后再补,关键时期必须有所取舍。 (2)公司与员工在产假、社保上可能有一些延迟离职约定 不知道公司是否是与员工约定在产假结束后再办理离职、帮助员工申领生育保险等约定。从风险角度来看,很多情况下鱼与熊掌是不可兼得的。 正常情况下,如遇到这种情形,我个人的倾向意见是能给钱的,尽量直接给现钱走人。单位想不掏钱?想依赖生育保险?拜托,保险不是那么好领的,掂量好自己的风险,稳住啊……动机不纯,自讨苦吃是迟早的事,HR请祈求碰到的都是老实人吧。 3. 员工反悔的处理 案例只描述到员工“愿意以回家照看孩子为由提出离职申请”,我按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来理解。如果不是这样,那前提就不存在了,那情况更离奇,我也不想展开讨论这个问题。 如果单位真没有办妥离职手续,员工产假结束后要求恢复上班,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对于员工辞职反悔,特别是三期女职工反悔,是有倾向性意见的。也就是恢复的可能性非常大。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司来讲,虽然感到有点窝囊和不爽,但是问题上还是建议“向前看”、“往好处想”: (1)如果员工想好好上班的,既来之则安之。本身单位大多希望招聘已婚已育,既然眼前有这么一个已婚已育的,而且还是个熟手,那不是很好么?当然,该工作的工作,该要求的要求,如果还是吊儿郎当自由散漫的,公司规章制度不是摆在那里看的(当然如果单位自己做不好,那吃瘪也是无可奈何) (2)如果员工不是想好好上班的,那么沟通了解员工的诉求,她想要什么,再寻找应对措施。只能说,之前的谈判破裂了,重新谈判吧…… (3)损招(不建议):员工如果过于顽劣,那么单位也只能“腹黑”处置。拿出员工之前提交的辞职信,同意其离职,并且快速办理好退工、停保等离职手续,再通知员工单位已按其意志办理好离职手续了。员工说我反悔了,单位:“什么?反悔了?我不知道啊,你没通知我啊?你通知我了?通知谁了?证据呢?我手续都办完了,你现在来跟我讲也没用了啊……sorry……sorry……实在帮不上……”这个节骨眼上,能知道游戏怎么玩,向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反悔的人,毕竟是少数,咱打的就是个“举证战”、“时间战”。 我不是个“腹黑”的人,但是我“腹黑”起来不是人。额……说漏嘴了……咱还是应该引人向善……罪过罪过…… 三、总结 1. 正常情况辞职,都是员工想快点走;而对于问题员工,单位应当是巴不得其快点走。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2. 搞清风险点,尽可能避免与员工建立一些拖泥带水的约定。 3. 既来之则安之,员工招聘与重置也是有成本的,产假都过了,也是正常劳动力(当然要面子那就没法讲了,又要当XX,又要立XX,哪有这么好的事)。员工用不用,单位应当看的是业绩,不是看爽不爽。 4. 员工不是想来好好上班的,那么无非是重新谈判;过于顽劣的,逼急了也是可以适当用一些损招的(兔子逼急了还咬人呢,再次重申前提是员工过于顽劣哈,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总体来说我不太倾向于做“黑暗HR”,我怕折寿……>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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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骏哥李志勇说:
毁约不认帐?如果这也能够得到法律支持,那么,这个社会就会乱套。所以,无理的“要回来上班”,其主动权完全在公司,我认为只有两条路可选择: 有否利用价值 此人如果工作能力曾经OK,交流沟通、上下级关系、工作业绩也很好,或者有一技之长,能够为公司所用,并且重新写申请,要求重新入职,并不是说“原来离职非她所愿或者强迫写的”。 基于以上事实或前提,公司可以接纳她入职,否则,一切免谈。 拒绝无理要求 综合案例过程,从流程和内容来讲,公司与该员工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是达到一致意见后她才写的“离职申请”,法律并没有要求或者阻止孕妇不能提出离职,公司也无权干涉;但是,产假结束,该员工变卦说“离职申请非她所愿,属于公司强迫要求她写的,要求回来上班”,就显然站不住脚,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写离职申请的行为将存在哪些结果,应当是完全清楚的,自己写的、字迹是自己的,强迫的依据和事实在哪里,不是想怎么说就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即使到仲裁、法院去咨询,她也只能得到这样的答复。 所以,公司可以给她讲解清楚,包括法律规定、事情过程,于法于理于情都难以讲得通,可以直接拒绝其无理要求。 推荐其他东家 当然,公司当初劝导她提出离职申请,从情理上讲是使用了一点小招术,因为大家都知道让一名孕妇离职是不容易的事,即使有一定违纪行为,从该员工心态上看,是会感觉不太公平,但她是有苦说不出。 如果该员工与公司僵持不下,可以考虑帮她推荐其他公司去入职,当然,她能够度过试用期只能看她自己的造化了。如果新东家各方面待遇还过得去,她也许会同意去试下,这样推荐一二家公司,即使没有面试上,她也应当不会再回来无理取闹的。 如果再回来取闹,完全可以动用110、社区或者街道办来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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