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员工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随时辞退,然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实践中,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能否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员工完全符合该企业在招聘广告中的要求,且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试用期内考核合格”这一条件,另外,该企业并没有明确岗位职责、试用期考核标准等相关法律制度,发生争议时,企业便无法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最终,将被仲裁委裁定为违法行为。 为了让企业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我们建议企业注意如下的几点内容: 1、HR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当做好招聘录用条件、明确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时,应当有较强的证据思维意识,比如,上述规章制度应采用书面形式向劳动者民主公示并让其签字确认收阅。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以上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解约权是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因此,HR需要特别注意,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不可太任性,不然就只能含冤自食苦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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