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武杰律师说:
二、试用期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劳动者有无法律风险? 提请大家注意: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就是说,如果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1、先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2、要证明已经经过培训或者是调岗了,3、还要证明,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工作。证明完这三点之后,用人单位就可以辞退员工了,但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另外,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按劳动者的工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所以,对于试用期的员工,在解除合同时,务必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履行培训或调岗的程序,也无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更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具体的录用条件就可以了。 附带考一个我做法律培训时会问学员的一个小问题,请大家直接回答,不要过多思索,答案在打卡的最后。 问题:如果张三跟A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A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了张三(因未约定录用条件,A公司也对张三进行了培训,张三仍不胜任工作),此时,认定A公司辞退张三是合法的,那么A公司应支付张三多少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注意:不是代通知金)? 也就是,员工的工龄是6个月,经济补偿金是多少个月? 三、试用期单方面辞退员工记得要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故HR们要记住,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员工要通知工会,辞退试用期员工更要记得通知工会,否则,会认定为辞退程序有瑕疵,属于违法解除,要支付赔偿金。 要知道,试用期的案件,一般数额都不太大,很有可能是做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你想在一审过程中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可能连这样的机会都没有哦! 鉴于今天打卡打了培训广告了,我就直接给大伙上《通知工会函》的样稿吧! 附: 通知工会函 编号: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工会: 员工 因(此处填写解雇理由) ,公司决定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工会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当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公司将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特此通告!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签收回执 本工会已收到编号为: 的 《通知工会函》一份。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工会 年 月 日 四、如何书写《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一般说来,书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宜粗不宜细”。因为,一旦打起官司来,劳动仲裁或法院只会审查用人单位写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具体解雇事实或理由是否成立,与这些无关的事实法官一概不管。(比如:我审理过一起案件,辞退通知书的理由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庭审中,单位就大讲特讲员工存在着学历欺诈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故其解除是合法的,但单位庭审中这样的陈述,我在审理时,根本就不在意) 废话少说,也直接上《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样稿吧! 附: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因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另外,你的其他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公司决定即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于某年某月某日办理离职交接工作。 本通知书已呈送工会。 特此通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公司一份,员工一份。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 签名: 年 月 日
我的点评
工作内容都是差不多的,但为什么有的人能做得越来越好有的人却止步不前呢?工作的心态决定了工作能力和工作前途,绝大部分人都能完成本职工作,但只有少部分会创造性地去更好地完成工作。看完冼律师的这篇分享,就有这样的体会。试用期辞退员工接触得也不少了,但依旧没能总结得如此到位,可以处理得如此全面。学到几点比较受用的知识1、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比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省事风险还少;2、赔偿金不是非给不可,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最重要的程序就是《通知工会函》,总结中分享的直接就可以照搬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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