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法律法规,做好沟通协商
我们公司聘请了一位经理,约定试用期是3个月,现在离转正已经不到半个月了,近期我们对他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是:该名员工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等各个方面都达不到要求,但因为现在招人困难,公司还是希望继续使用他,所以领导决定,与该员工协商延长试用期,并且延长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转正的待遇发放,目的是希望促进他的的能力和态度能够有所改善,与公司长期合作。
请教各位牛人,这样的薪资设置是否存在引发纠纷的风险?我们在延长期内,还能够做些什么来促进该经理达到转正的标准呢?
李光霞说:
一、关于考核结果和考核时间
案例中提到,“近期我们对他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是:该名员工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等各个方面都达不到要求”。这是本案例中做的比较好的一点,一方面,在考核是在试用期到期前半个月就提前进行了,这为我们后面做一些工作留下必要的时间,避免了被动。另一方面,经过考核,有较为明确的考核结果。但还要注意的是,考核的过程和结果,需要获得员工本人的基本认同
三、试用期能不能延长?如何操作避免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引出问题:企业是否可以与员工协商延长试用期?那先来看一下这个条款的司法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的解释,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无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续订或者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提到了“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这就是为什么,我前面说,本案例的一个做的好的方面,是在试用期结束前对员工进行了考核,为我们采取一些必要措施留下了的时机。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试用期结束前,本案例中的试用期是可以延长的,但不应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时长。而且,但我不希望叫它“延长试用期”,我希望叫它“劳动合同的变更”。但变更的前提,是与员工协商一致。
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HR应当提出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应当会欣然接受。当然,假设员工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公司变更试用期时长的意见,我想,也就表明员工对于未来胜任本岗位工作,或者对于企业的认同还是有问题的,不必强留。
我的点评
与案例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延长。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个月试用期如果是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期限,那么在考核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合格的情况下是可以延长试用期到最长到6个月的。试用期考核有一个很关键的时间点需要掌控,不能在试用期快结束或者结束后再进行考核,因为试用期期限一旦过去,就不能再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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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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