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1、经理级别员工近三个月试用期完毕,在工作能力及态度方面仍达不到要求; 2、用人之际,公司有意延长试用期,但其享受转正后待遇。 情况分析: 1、公司给自己埋下了一个雷,即“延长员工的试用期”。按照“一家单位与员工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公司给员工延长试用期很有可能不被认可。如果公司非要执意为之,需要采用书面的方式,按照“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合意变更”。延长后的试用期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向对应的最长试用期限。 2、该“经理”工作能力可以培养提升,但是工作态度就是核心问题了。如果近三个月该员工还不能端正态度,调整过来,那么该员工就应该好好做下思想交流,否则可以考虑换人了。公司现在用人之际,可以暂时留用他,但是也要提前开始招聘该岗位员工,未雨绸缪。 3、既然公司愿意给他转正后的待遇,那么完全可以让他转正,后期只要在绩效考核上做好功课,关于该员工的辞退处理公司也是可以游刃有余的。
赞同
收藏
评论
分享
近24小时数据量增长最快的文章可上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