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霞说:
看了这个案例,我还是比较感兴趣的,因为这样的情况在人力资源的工作,是非常常见的。讨论这个案例,对我们的工作有很实际的意义。下面我就本案例的关键点,说一下个人的一些看法。不当之处,欢迎交流讨论。 一、关于考核结果和考核时间 案例中提到,“近期我们对他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是:该名员工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等各个方面都达不到要求”。这是本案例中做的比较好的一点,一方面,在考核是在试用期到期前半个月就提前进行了,这为我们后面做一些工作留下必要的时间,避免了被动。另一方面,经过考核,有较为明确的考核结果。但还要注意的是,考核的过程和结果,需要获得员工本人的基本认同。 二、公司与该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长,合法的试用期最长为几个月? 先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是什么: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例中只交待了3个月试用期,还需要看一下公司与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假设是双方签订的是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员工的试用期,如果不超过六个月,可以认为是合法的。 三、试用期能不能延长?如何操作避免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引出问题:企业是否可以与员工协商延长试用期?那先来看一下这个条款的司法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的解释,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无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续订或者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提到了“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这就是为什么,我前面说,本案例的一个做的好的方面,是在试用期结束前对员工进行了考核,为我们采取一些必要措施留下了的时机。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试用期结束前,本案例中的试用期是可以延长的,但不应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时长。而且,但我不希望叫它“延长试用期”,我希望叫它“劳动合同的变更”。但变更的前提,是与员工协商一致。 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HR应当提出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应当会欣然接受。当然,假设员工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公司变更试用期时长的意见,我想,也就表明员工对于未来胜任本岗位工作,或者对于企业的认同还是有问题的,不必强留。 四、如何进行有效沟通? 这个案例在处理时,有很重要的一个关键点,就是与员工协商一致。这就是为什么第一条里要说到考核的问题。基于员工能够认同的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以及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HR站在中立的角度,与该员工进行沟通。 可以采用“汉堡式”的沟通,一方面肯定他在试用期内一些较好的表现和他付出的努力;接下来要较为明确地告知他,尽管他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作为比较重要的“经理”岗位,对于公司的要求,他还有一些差距,这些差距主要是在ABCD…等等方面;最后向他表明,尽管还有一些差距,公司也希望能够给他进一步进步和提升的空间,基于此,公司的建议是建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由X个月变更为Y个月,后续的薪资按照转正后的薪资发放,这也充分表现公司希望他继续努力的诚意和期望。也可以适当举几个类似的例子,以鼓励该员工对胜任该工作报有足够的信心,并且最好能够HR打算如何帮助他胜任工作的措施告知他。目的就是让员工客观认识当前不足,并且接下来愿意积极主动的去提升与改善当前的不足,让员工对未来仍然充满信心。 换位思考,员工应当会对公司的如此安排表示认可甚至感激。这就是“协商一致”。 不得不说,在劳动关系的“风险”中,我们会看到,往往“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很少有企业能够保证100%的按照劳动法及其他各项法规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但“风险”是否一定会转变为我们不希望看到的行动和结果?这个未必。基于基本的事宜和有诚意的沟通,换位员工的角度思考,通俗来说,就算企业有些方面做法有风险,但能够让“员工气儿顺了”、理解了,“风险”也就不会变成让我们棘手的问题。因此,打感情牌也是我处理类似事件时最常用的招式。 五、通过什么来促进该经理达到转正标准? 这个问题,我想就不是仅仅分析案例有限的信息,就能够给出可操作性意见的问题了。但这也与前面第一条提到的“考核”有关系。能够找到问题,才有可能进行针对性的改进。而要使员工胜任工作,除了员工自身努力,其上级主管、人力资源等都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各个方面给予必要的辅导、帮助和支持。
我的点评
写的非常好,从法律,等方面简述了如何让他心安理得的继续下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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