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的解释,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无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续订或者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可以称为“变更劳动合同”,但需劳动者和公司协商一致。
赞同
收藏
评论
分享
近24小时数据量增长最快的文章可上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