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的意思是想延长试用期,以便进行考核,但是同一名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至三年内的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可六个月。 研发经理觉得两个月内很难看得准员工能不能胜任这份工作,考核期需要比其它岗位更长一些,可以约定三年的劳动合同即试用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是目前合同已经约定两个月了,又不能做更改(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建议协商处理,如果达成延长一定时间,可以叫“观察期”,让员工签字认可。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只能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出现这种问题人资要考虑部门的考核问题,不能因为部门觉得试用期不够,人资就得去想办法,这样会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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