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应当引导用人部门,一起制定更为明确的考核标准,譬如:作为软件开发技术人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点切入考评:
(1)工作态度,工作主动性——试用期内出勤率达到多少以上
(2)软件质量(bug的等级和个数,回归次数,重要模块系数)——试用期内软件开发质量达到什么要求
(3)工作难易(功能性,可靠性,易使用性,高效性,可维护性和可移植性,功能点数,复杂度)
(4)工作效率/能力(完成百分比,工作经验)——试用期内任务达标率达到多少以上
(5)沟通能力——试用期内妥善处理各类沟通任务,反馈满意度达到多少以上
(6)程序规范程度——试用期内程序规范程度必须达到D级以上
A. 非常及时,随时都可以查阅任意相关文档;
B. 非常规范,较及时,随时可以查阅近期文档,文档编写滞后3天以内;
C. 较规范,较及时,一般可以查阅近期文档,文档编写滞后3~6天;
D. 较规范,但不及时,常常难以查阅,文档编写滞后6天以上;
E. 不规范,不及时,常常难以查阅,甚至没有编写相关文档。
……
以上是其他人分享的关于软件开发人员的考核指标,在此仅作为一个参考。实际操作中,建议HR部门与用人部门沟通,多听取用人部门意见。由于篇幅原因,这个属于绩效管理范畴,这里不作过多展开。
试用期的指标建议另行单列,且不同于一般绩效考核、规章制度等内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上面看出,绩效考核通常是个数据结果(譬如绩效得多少分,或者说规范程度评判为C还是D);而试用期的考核则应当是一个评判性结果(譬如规范程度必须D级以上,如果低于D级就是不合格)。两者相似、相关,但是还是有区别的。
综上,在此问题上,我们要清晰地认识到:在试用期员工入职初期,我们就要与用人部门一起协商制定(因为HR不可能精通业务,所以这个过程必须用人部门参与,专业上他们较HR部门更具有话语权)较为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确立考核周期(几个月),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一旦考核标准明确了,我们就更容易在试用期过程中关注和收集相关的考核数据(明确各自分工,特别是业务指标,得由用人部门收集)。在试用期即将结束前,我们也能够拿到比较明确的考核结果(数据说话)。
现实中很多单位试用期解除被判定为违规,其实就是在这一步上操作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