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刀鱼说:
一、相关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本案案情分析 1.李某是否可以拒绝加班? 各位卡卡们都知道,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员工不同意加班的,企业不能强制要求加班或者予以任何形式的处罚。但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也就说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企业是无需与员工协商,有权直接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必须积极配合。 但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企业未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加班呢?很显然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行为,员工不仅可以拒绝加班,还可以主张前期已经加班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 2.公司是否可以向李某要求承担经济损失? 由于李某拒绝加班抢修,导致公司生产线停产,直接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可以向李某追诉经济补偿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公司在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公司在向李某追偿经济损失时,在操作细节上必须合理合法,需注意以下几点:(1)追诉金额要合理。本案中虽然因为李某的行为导致了公司1万多元的经济损失,但公司损失的1万多元不能完全由李某承担,因为企业经营本身是存在风险的,当企业产生经济损失,企业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建议公司酌情与员工商议追偿金额,这样员工也能接收。(2)追偿方式要合法。一般来说,员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说, 建议楼主看看公司追偿扣除方案是否违反法律,否则也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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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清晰,案例分析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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