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细节规定不够明确,但是我们可以从《司法解释四》和一些地方文件中找到更细致的规定。
2、虽然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明确,且单位没有发放经济补偿,但是不代表竞业限制的效力不存在。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单位超过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竞业限制。但怎么都不会是竞业限制自动或者视为解除/失效。
3、经济补偿的标准可以从一些地方规定中查到,《司法解释四》中也明确不低于前十二个月工资的30%。违约金虽然没有明说,但也要考虑其合理性。
4、顺便了解一下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的区别。
5、对于案例中的单位来说,追究责任是可行的(可能会涉及经济补偿的支付义务),而问题在于举证。最大的举证就是证明对方在竞争对手公司任职相关工作,造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其次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主张,20万是怎么定的,合理与否,是否与实际损失关联等,如果做不到,那么未必能得到完全的赔付。
6、虽然很多事情的推进都有难度,但是我觉得态度更重要。不去做,何以说重视?只要努力去思考,办法总比困难多。当然,手段上可以先礼后兵,心态上要保持平和。
7、对于竞业限制这个问题,其实还是有不同意见的。有些互联网行业,别说2年了,半年估计就跟不上步伐了,这样的话,也许一名专业技术人才就这么废了。所以,单位在没有遭到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能不能够适当考虑一下劳动者以后的活路,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