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如楼主公司一样按照当地最低基数(也就是当地社平工资的60%)给员工购买社保的单位不在少数,既是节约成本,又是大家的习惯性做法,也是重来没有因此出现其他意外的原因。按照法规和实际操作,针对案情,分析如下:
存在的风险分析
《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个“足额”就是楼主所说“员工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的算术平均数。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依据46条规定可提出经济补偿。
而且一旦被员工胜诉,其他员工将效仿,呈放大和蔓延影响,所以,潜在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现实的企业做法
虽然不足额为员工购买社保存在以上诸多风险,但现实中不少企业仍我行我素、游走在法律的风口浪尖上,其原因就是在权衡利弊,认为:只要入职时给员工解释清楚企业只会按照最低基数购买社保,员工自己也同意了,多数员工不会事后去仲裁的,因为“民不告官不究”,即使有个别员工去告,企业最多适当补偿点金钱,只要保持好与社保部门的关系,最终企业占到的便宜,也会比按照实际基数购买社保要划得来。
不少律师或法律顾问也纷纷给企业主建议不给员工购买社保或按最低基数购买,即使出现员工把企业告上法庭,当地政府考虑“一方平安”或“招商引资”,会努力去做当事员工的思想工作、维护企业的权益,这样,企业的胆量就更大了。
防范风险的做法
曾经咨询过仲裁庭工作人员,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以当地最低基数即社平工资的60%或以社保部门公布的最低基数来购买”,在员工入职或签劳动合同时提醒。因为,在仲裁或诉讼时,他们会首先看双方约定,再看法律规定,即使约定与法律有冲突,由于双方认可签字,也不会追究什么的。
另外的做法就是将员工的工资分成两部分来发,一部分做成工资表走银行,另一部分走报销或现金或其他方式。第一部分一定要小于等于当地社平工资的60%。劳动合同工资统一写成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公司不担心社保支出这点小钱,就可以实打实的按照法规来处理,即按照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购买社保,就避免了这些风险。
不管怎么做,都可能导致意外情形的发生,比如:领导吩咐不及时购买社保、领导安排不购买社保、工作疏忽导致未及时购买等。如果被细心员工抓住不放,都可能引起纠纷。所以,时刻保持与社保部门、仲裁、法院等良好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即使风险出现了,在他们的协助下,都会较容易化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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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小小的温暖
如果企业同意补至足额,欠费有2年之多,那企业从两年起补差额吗?员工是否也需要补齐个人部分?
9楼 买卖实诚
谢谢了
8楼 老友1
实在
7楼 潇湘妃子
谢谢
6楼 红果果one
感谢分享,坚持学习。
5楼 爱在天天
法律能够完善并能够严格执行,是很久很久以后的事……
4楼 郑米虫
谢谢分享!
3楼 秋紫
如果法律是强制规定的话,约定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在条文中体现为“应该”“应当”,说明合同约定最低标准,让员工知晓并认可也是不可行的吧
2楼 河图再现
多谢分享!
1楼 心意如潮
谢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