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大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存在很大的认识误区,这种认识上的误区会导致大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恐惧的心理,正常的接触是不会相互传染的。而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对于在职人员检查出患有传染病的,用人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妥善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要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协商解除的动议由谁提出。在劳动合同解除中,协商解除与合同到期终止是最恰当的合同终止形式。 二、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给予员工一定的医疗期进行治疗。这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在不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又没有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人性化的措施,给予员工一定的医疗期进行治疗。这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担当。具体医疗期的规定,可以查阅《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在这里不再详细介绍。 为了更好处理这种突发情况,笔者建议HR要做好以下工作: 1、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公司、本行业的特点,制定详细的体检制度、标准和流程,以避免由于体检疏忽导致劳资风险发生,等到劳资风险发生时再盲羊补牢为时已晚。当劳资风险发生后,要注意收集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以最大程度降低公司败诉的风险。员工的体检报告,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查阅,更不能随意将员工的体检结果透露给第三者,要保护好员工的隐私权。 2、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广告或信息时,避免用带有就业歧视性的字眼,尤其不能包含“乙肝带菌者不能录用”字样。 3、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的设定上建议宽泛些,这样可以给用人单位留有余地。比如填“工作内容”时,如果其是生产人员的,就填生产人员即可。一旦发现员工出现不能继续在本岗位工作的情况,用人单就即可根据劳动合同将其调离其他岗位。如果员工经过调整后不适合新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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