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要明确的是,因员工患病,企业是不可以与员工随意中断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第(三)点的规定,员工在医疗期以内,企业是不得因患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 试想,员工已经患病,这个时候企业再将其无情的扫地出门,无疑是很不人道的事情。 二、医疗期时长: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在相应的医疗期时间内,企业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 三、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四、医疗期内的相关待遇: 各地方对医疗期待遇/工资的具体发放标准并不统一,医疗期待遇/工资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a、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b、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c,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 d、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工资, 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但是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医疗期工资的“底线”是一致的,即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期待遇/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对基础的传染病知识要予以宣传。 随着相应的医疗技术的公开,部分传染病已经没有之前可怕了!如案例中的乙肝,之前的话,很多人认为乙肝是通过公筷都可以传播的,在一起饮食也是会传播的。但事实证明: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乳传播才是主要途径,而且现在小孩出生时立即注射的免疫球蛋白会使小孩立即获取免疫乙肝的可能,成人只要注射乙肝疫苗也就基本没有患病的可能了!所以公务员考试等项目已经取消乙肝患者的限制。其他的一些传染病甚至包括艾滋病都是可以预防的,都不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区域就可以传染的。 企业内刊等可以定期就健康知识的宣传,避免员工不必要的误解。 六、企业应当对员工的体检信息予以保密。 在案例中,企业明显的疏忽就是没有对员工体检信息予以保密。体检是让企业与员工个人掌握基本健康信息的一个手段而已,但同样这是员工的个人隐私,企业应当对之予以保密。但文中出现了很多员工知道患病员工信息的情况,这于情于理均是不对的。 七、做好耐心解释工作,打消其他员工非理性防范心理。 对要来调岗的员工,最好联合部门管理者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对科学道理予以宣传,结合员工感情进行集中攻关。说的不好听的话,如果解释沟通后,那部分员工依然不能理解,这些员工才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一个小事上都能纠结的员工,也是没有办法与企业共患难的员工,平时肯定也是他们事情比较多,是团队的不稳定因素! 八、对患病员工做好沟通解释,做好人文关怀,积极协助员工予以治疗。 乙肝等传染病在现代医学条件下,只要治疗得当,还是可以逐步转阴、转好的。作为企业,可以通过医保等手段,帮助员工积极进行治疗,打消员工心理顾虑,安排其合理作息,必要时工作岗位可适当调整,不要让其从事重体力需要常加班的工种。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 总之,一个企业发现员工患病,直接的反应不能是一脚踢开,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人文关怀精神,合理妥善的予以解决处理。一个企业不仅应当获得经济效益,也应当尽好企业社会责任。 出自三茅作家越城李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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