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针对深圳地区规定而写,其他地区仅供参考,具体请参照当地相关规定。
一、工资支付
(一)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无论是月薪、年薪,还是金星、火星,用人单位每月都至少需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月薪自不必说,但年薪制多用于按项目或业绩完成率支付报酬的高管,而项目或业绩的考核周期通常都超出一个月,每月支付工资似乎不合情理,也难以操作。
可是,高管也是人,每月也要吃喝拉撒睡,也要保障基本生活。从这个角度出发,兼顾考核周期的问题,法律就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为什么强调这点?因为部分中大型制造业是先发基本工资,再发加班工资的,至于酱紫是在操作个人所得税还是人工成本,我们就不必深究了。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条 ……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十条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 工资支付日延长不得超过次月22日
工资发放日期,各企业不尽相同,有的月初,有的月底,但是不论啥时候发,反正,小文子肯定是每天发每天花,每月发每月花。
那关于工资支付日,法律有没有一个明确规定呢?
自然是有啦,我都暴露了小文子月光族的秘密,没有我不是找死吗。
1、工资支付周日不超过一个月的(月薪):工资支付日为次月7日前;因故不能按时支付的,可延长至12日;超过12日还不能支付的,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后,最长不得超过22日。(7/12/22,记住这几个日期节点)
2、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工资支付日为次月最后一天前。
3、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工资支付日在支付周期期满后的6个月内。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 业务提成可约定货款收回后支付
业务员的工资结构一般是基本工资+提成,提成工资与业绩挂钩,占比较大。制造类企业,客户下单后,一般会在出货一个月,甚至更久的时间后才支付货款。如果订单达成即支付提成工资给业务员,相当于把货款收回的工作留给了单位,业务员反而成了甩手掌柜,也就无法成就业务员专业讨债100年的金字招牌。
所以,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与业务员约定,提成工资在货款收回后支付。
这样,无论业务员是在职,还是离职,单位都能在保障货款收回的前提下,再去支付提成工资。
【法律依据】: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75、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该约定应认定为有效。员工请求业务提成,须在约定条件成就才能得到支持。
如劳动者离职的,业务提成支付周期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立即支付;业务提成约定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则用人单位可在条件成就后支付。
(四) 用人单位应在员工离职3个工作日内付清工资
前段时间,有个同行打电话给我,说已经辞职快2个多月了,招聘过来的人交接了却又自离了,现在单位就拖着她不让走。还威胁她,说一定要先招到人,交接完毕,且稳定之后,她才能走,否则就不发工资。
我其实特别不愿意看到HR和单位闹出什么纠纷来,HR本是资方和劳方之间的调和剂,和谁发生纠纷,都有种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赶脚。
因朋友主薪酬模块,对劳动法律关注较少,出于朋友情谊,自然是要给她支招。
支什么招呢?是只拿工资还是替她出一口气,拿的更多?我在心中掂量了一下,还是只跟她说了怎么拿到工资。
在如今这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但凡想好好经营的企业,真的不建议去拖欠员工工资。毁了自己的企业形象不说,监察、仲裁下来,工资还不是要给。耗费了时间精力,赔了夫人又折兵,何必呢。
不如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多做工作,彼此相互体谅,谁也不是天生就爱为难谁。
1、月薪员工,离职3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
2、年薪员工,可在约定的支付日结清工资。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五)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遇到国庆节这种,月初连续放假多天的月份,最忧桑的就是负责考勤的HR了,假期一结束就要被财务各种催,美好的心情瞬间毁的渣都不剩。
有些财务呢,不催,你赶考勤烦,他赶工资也烦,那就谁都别催谁,工资延迟发放就行了,你好我好大家好。
好什么,你俩好了,大家都不好了。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负责考勤的HR,遇此月份,就只能苦逼一点,除法定节假日那3天休息外,剩下的假期,调个休,上个班,做个考勤呗。亦或者遇到土豪公司,有钱任性随便花,你就法定节假日去核算考勤吧。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
……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二、最低工资
(一)最低工资包含及不包含的项目
深圳今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很多制造业普工基本工资也就是2030元/月,扣除社保,工厂伙食住宿费用,再请个假,到手的工资一缩水,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了,这样合法吗?
合不合法,我们先来看一下最低工资标准的定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看重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那员工请事假算不算提供了正常劳动?
说算的拖出去斩了!
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单位是不是要给工资?事假是无薪假,都不给工资了,自然不算提供了正常劳动。
那婚假、产假、看护假这类给工资的假有没有提供正常劳动?
说有的也拖出去斩了!
你都休假了,哪里有提供劳动?穿越去的吗?
看到这里,有些小伙伴要说了,给了工资,应该算提供了正常劳动吧?
是算啊,我又没说不算,我问的是“有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确实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呀,只是虽然没提供正常劳动,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嘛。
我该吃药了,回到正题,最低工资包含及不包含的项目。
最低工资包含:
1、 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的不计入。北京、上海等地区社保个人缴纳部分也是不包含在最低工资中的,今天全文都是在写深圳的规定,深圳的规定,深圳的规定,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2、 伙食住宿费。(法律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包吃包住)
最低工资不包含: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8楼 米老鼠00365
要是全国通用的就好了
7楼 daniell7
说的挺好,不过是深圳的标志,不一定全国通用。
6楼 花开彼时
好全面,谢谢分享~
5楼 cindyhong2018
蛇精病原来也是会传染的。。。
放在冼大大专栏里 估计谁都看不出来不是他自己写的。
4楼 lucky鸵鸟
收藏,点赞,很棒!!!
3楼 liuyange
蓉儿真厉害!32个赞~~~
2楼 花无果
留个爪子吧,免得天天发过来给我,烦
艾米丽杨洁蓉
@花无果:姐一千年没写文了,写完第一时间,就单独发给你一个人了,你居然嫌弃我,珊珊,你个王册册,周日你看我不打死你
1楼 香草紫苏冯鑫
名师出高徒呀,蓉蓉越来越有律师范儿啦~~大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