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六条,包括了单位提出和员工提出协商一致两种情况。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员工提出协商一致,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这些声明条款或者确认条款的效力问题,现在比较主流的意见认为:在这个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它是一种隶属关系,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因为,对劳动者签署的确认书(声明书),实际上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的结果,而是劳动者一方对用人单位主张的事实的一种认可。这种情况下,确认书(声明书)应该认定为是劳动者一方认可用人单位一方主张事实的初步证据。
如果劳动者要推翻这个确认书(声明书),就必须要举证证明确认书(声明书)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当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只要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或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这个协议的效力,裁判者一般会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