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篇文章,从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条款来讲: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合同中试用期工资写的却是1600,转正后待定。
问题出在“转正后工资待定”的这个说法上。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享受相对稳定和可预期的劳动报酬,并能在相对稳定的岗位上从事自己愿意从事的工作。
如果合同中说明“试用期工资写的却是1600,转正后待定。”那么就相当于没有约定转正后的工资或是事实上模糊约定。那么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未约定或者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条款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事实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未有其他约定工资的形式,这明显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不符。约定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甚至薪资待遇,实际上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同时排除和剥夺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权。
当然,按照法律的解释要结合该法条在该部法律中的地位对其含义进行理解,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报酬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同时第11条规定、第18条、第81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时并不必然无效,可以允许当事人补正或者另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不签合同。
3、我应聘的是本市的岗位,但是合同中工作地点写的是全国;
这就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合适可以选择不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