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及试用期约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起30天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2、合同期限三个月未够一年的,试用期只能约定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员工从单位离职后再入职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无固定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合同到期可以领失业金,但是签了无固定要不就是单位辞退,要不就是员工辞职,员工辞职就没有失业金拿了。
三、竞业限制
1、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才能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2、员工辞职要给一笔钱,签多长时间的竞业限制就要给多长时间的钱,时间还不能超过二年,而且这个钱还有最低限制,在江苏,不能低于原工资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基层员工只能签订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