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习,是为了不把别人当傻子,也不被别人当傻子。一句话说的略显粗俗却也十分有理,用在学法律法规上就更为贴切了。
我第一次签劳动合同,是在入职快一个月的时候,HR主管直接给了我一份新印制的合同,里面需要企业填写的相关信息都是空白的。
我问:怎么什么都没填写呢,这样签这份合同有什么意义呢?
HR主管说:“合同里面的内容公司签的都是一样的,你放心,这合同其实没什么意义,只是证明你和公司具有劳务关系,具体的福利待遇都是按你入职时我们谈好的,只要你在后面乙方那里签名字按手印即可。”
那时由于刚毕业,什么都不懂,想着也不会有什么影响,就签字了。近期由于要接手管理合同,便去专门翻了一下合同法,HR主管之前说合同没什么意义,可其实意义不要太大!但自己阅读劳动法,没经过实例,理解还是有限。
今天对用工管理常用法规解读和应用案例课时(一):劳动合同管理进行了学习,通过老师浅显易懂并结合实际案例的讲解方式,对劳动合同的相关法规的理解又更深入了一些。
一些知识点,也是通过这个课程才了解到。
原来,不交保险,员工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还要进行经济赔偿。
原来,培训在试用期做服务期约定是无效的,签服务期协议企业也得证明做了培训的,而且还是专业培训。一般的工作入职培训、上岗培训都不作数。
原来,竞业限制是要给钱的,员工辞职企业还要给一笔钱,签多长时间的竞业限制就要给多长时间的钱,时间还不能超过二年,而且这个钱还有最低限制,不同地区的规定也不同,而且对人员也有限制,只能是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这样的人员才能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但是也有两个疑问。
第一个疑问是“第八十二条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第十四条又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已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还要赔偿吗?还是说虽然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要实际签订纸质版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签订之前还是要赔偿呢?
第二个疑问是关于“第三十五条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公司变更了工作地点,与员工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员工原本合同未到期,也不同意到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去上班,所以不签合同。员工不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导致失业了,这种情况,公司需要赔偿吗?